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2-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39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征程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税总发[2013]97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启动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以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周期为4年。

  二、培养方向

  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设综合管理(侧重税务系统党的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方向)、税收法制(分为税收法治、税政综合管理、自然人税费管理3个方向)、税收信息化管理、国际税收管理4个专业,选拔155人,其中,税务系统内140人,税务系统外15人。具体情况如下:

  综合管理专业选拔税务系统内人员30人。

  税收法制专业共选拔80人。其中,税收法治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内人员25人,税务系统外人员5人;税政综合管理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内人员20人;自然人税费管理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内人员25人,税务系统外人员5人。

  税收信息化管理专业选拔税务系统内人员20人,税务系统外人员5人。

  国际税收管理专业选拔税务系统内人员20人。

  三、选拔条件

  (一)立场坚定,政治过硬,勤奋好学,爱岗敬业,勇于担当,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发展潜力较大,身体健康。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大学英语六级以上的英语能力。

  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的限制。

  (三)税务系统内人员在税务系统连续工作满3年(201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税务系统外人员从事税收相关工作满5年(2014年1月1日以前从事相关工作)。

  (四)税务系统内人员近三年(2016年、2017年、2018年)个人绩效考评成绩均位于第2段以上,且近两年(2017年、2018年)中有一年位于第1段。

  (五)税务系统内人员行政级别应为正科级以上,其中,报考综合管理专业的需为副处级以上。

  (六)税务系统内副处级以上人员和税务系统外人员应在1972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税务系统内正科级人员应在1977年5月31日以后出生,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放宽到1972年5月31日以后出生。

  (七)税务系统外人员为国家机关中从事税收相关工作的正科级以上人员,大型企业主管税务、信息技术的负责人,涉税中介机构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律师)等执业资格的中高级执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从事经济、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与税收相关领域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相关解释见《关于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1)。

  四、选拔程序

  通过个人报名、推荐、笔试、素质和业绩评价、面试、考察等环节,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综合情况,择优录取。税务系统内人员和税务系统外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分别录取、统一培养。

  本次选拔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推荐环节分值占比为5%,笔试环节分值占比为35%,素质和业绩评价环节分值占比为25%,面试环节分值占比为35%。

  (一) 个人报名

  选拔报名通过网络进行。2019年2月25日17时前,税务系统内人员通过税务系统业务专网,登录税务干部教育管理系统(http://100.16.91.243:8010/esenface,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税务系统外人员填写《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申报表》(附件2),发至swljrcxb2019@163.com进行报名。

  所有报考人员须如实填报个人材料,如在后续审核中发现不实问题,一律取消报考、培养资格。

  (二) 资格审核及组织推荐确认

  1.资格初审。2019年3月1日17时前,税务系统内人员报名材料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综合处和各省区市税务局人事部门通过报名系统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准确;税务系统外人员报考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通过审核。

  2.资格复审。2019年3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所有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税务系统内人员由人事司进行复审,并在报名系统中确认;税务系统外人员由教育中心进行复审,并通过个人报名电子邮箱反馈。

  复审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发布笔试通告,公布参加笔试考生名单。税务系统内考生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税务系统外考生在笔试注册时领取准考证。

  3.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资格复审结束后、2019年3月29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区市税务局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单位复审通过人员,按复审通过人员的50%(四舍五入)研究确定组织推荐人选,并在报名系统中确认。考生一经组织推荐即获得推荐环节分值5分。

  税务系统内符合条件、未经组织推荐的考生属于个人自荐。笔试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选拔人数以内的自荐考生,享有个人自荐加分3分。

  4.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申报。2019年3月29日前,所有资格复审通过人员,应按照《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要求准备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并提交至所在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区市税务局或税务系统外相关单位)审核。税务系统内考生同步在报名系统中录入电子数据并提交审核。

  考生所在单位应及时对考生申报的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数据)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 笔试

  笔试初步定于2019年4月上中旬在北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笔试通告为准。笔试采取机考形式,内容包括综合知识、税收业务、英语等。笔试大纲与笔试通告一并发布。

  考生应于笔试前一天17时前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到考点进行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允许参加笔试。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本人,复印件和《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作为素质和业绩评价依据留存。

  考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笔试的,税务系统内人员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或各省区市税务局、税务系统外人员由所在单位,于笔试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军办”)说明情况。

  在笔试开展的同时,领军办按照《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标准》(附件5)组织审核评定考生的素质和业绩评价成绩。

  (四) 面试

  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素质和业绩评价成绩、推荐成绩之和,按报考专业对税务系统内和税务系统外考生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拟录取名额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考生名单,发布面试通告。

  面试初步定于2019年5月上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面试通告为准。面试分专业进行,采用结构化形式,以百分制计分,主要考察组织领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和培养潜质等。

  考生须于面试前一天17时前,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考点进行面试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允许参加面试。考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税务系统内人员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或各省区市税务局、税务系统外人员由所在单位,于笔试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向领军办说明情况。

  (五) 考察及录取

  根据考生的推荐、笔试、素质和业绩评价、面试等情况,确定考察人选,发布考察通告。重点考察考生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情况。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录取对象,发布录取通告。

  五、联系方式

  领军办(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联系人:陈琛、都源,电话:010-61986695、61986666。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邮编:100053。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2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