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公路[2017]98号 关于印发《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 2017-06-30
文号:交办公路[20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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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保障收费公路安全便捷高效通行。经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收费系统升级改造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路出行服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鉴于公众出行服务需求及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现状,2016年8月国家财税部门下达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对情况复杂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税款问题给予了过渡期支持政策。为解决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等实际问题,保障收费公路安全便捷高效通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引导纳税人更加及时充分的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为目标,以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和用户服务体验为主线,以公路收费系统改造升级为抓手,深入推动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顺畅运行,促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互联互通。强化顶层设计,依据各地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合理确定工作步骤,充分依托现有系统资源,最大程度降低投入。密切交通、财政、国税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互联互通和协同应用。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实效。秉承用户为先,以纳税人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坚持转变职能、创新方式。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尽可能利用社会力量,更好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监督,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坚持技术先进、安全可控。积极推进新技术应用,确保工程技术先进,系统改造符合技术发展方向。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7年底前,率先实现全国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力争到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红利,促进交通运输服务提质升级。

  二、工作步骤

  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税部门要精心安排,周密筹划,协同配合,确保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一)第-阶段(2017年7月前)。

  1.交通运输部牵头,制定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相关系统改造、建设、运营服务的总体方案和规范要求,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开展相关工作。

  2.税务总局牵头,研究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使用等管理规定,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方案编制和规范编写。

  3.财政部牵头,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部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相关升级改造建设和必要的维护支出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财政资金予以支持。

  4.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财税部门制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分解工作任务,为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第二阶段(2017年12月底前)。

  1.交通运输部牵头,升级改造部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采用政府和市场合作模式建设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系统,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升级改造省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

  2.税务总局牵头,完善相关信息系统,配合部省两级交通运输部门收费系统改造、涉税系统建设和相关业务开展。

  3.交通运输部牵头,组织开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贯。

  4.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与财税部门组织开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宣传。

  (三)第三阶段(2018年6月底前)。

  1.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完成本省(区、市)内高速公路收费车道高清车牌识别系统升级改造。

  2.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根据本省(区、市)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的情况开展收费车道技术改造,使其具备非现金支付卡刷卡功能,满足联网数据传输要求。

  (四)第四阶段(2019年6月底前)。

  1.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建成高速公路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实现按车辆实际通行路程收费。

  2.组织开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总结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推进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国税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省(区、市)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工作协同机制,指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应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涉及的联网收费系统改造、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建设、客服体系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所需资金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经营性收费公路所需资金从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新改建收费公路将相关配套设施纳入项目概算。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应遵循国家税收政策、收费公路相关标准规范,做好数据处理、业务开展、安全保障、客户服务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税款抵扣有关政策进行宣传,注重宣传实效,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的意义,提高公众认识度,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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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