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7]1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21
文号:人社厅发[2017]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稳定就业岗位、助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区域进展不平衡、经办服务不到位、政策效应发挥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深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我部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一)行动目标。通过“护航行动”,推动各地全面、规范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现“两个全覆盖”,即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政策全覆盖,符合申领条件企业的主体全覆盖,为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全面落实和适度拓展并重原则。既要指导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全面、规范实施,又要合理运用省级调剂金支持基金支撑能力不足一年的统筹地区适度推行稳岗补贴政策,力争让更多企业受益,提高援企稳岗整体效能。二是坚持兜牢民生底线与助力企业发展并重原则。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企业的政策支持,切实援助企业摆脱困境。三是坚持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并重原则。既要加强基金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又要以人为本,不断改进服务。

  二、工作措施

  (一)公平公正,推动政策全面实施。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失业保险统计月报、基金预决算数据等信息,全面、准确掌握本地稳岗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且基金管理规范,却未开展稳岗补贴工作的统筹地区,要指导帮助其认真分析原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力争将惠企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对基金支付能力不足一年,特别是去产能企业集中,涉及员工数量众多、就业岗位偏少的统筹地区,要加大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调剂力度,支持其适度开展稳岗补贴工作,使更多企业享受到稳岗补贴政策。

  (二)扶困扶危,加大精准帮扶力度。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关注去产能任务较重的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降低享受稳岗补贴门槛,提高标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对发展前景好但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要及时发放稳岗补贴;但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补贴。

  (三)强化服务,增强政策可获得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高效便企”为原则,进一步规范并优化企业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公告、资金拨付的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年内申报,经办机构要积极受理,并按规定发放。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积极组织力量,将稳岗补贴政策及时送到企业,特别是稳岗补贴发放率较低的统筹地区,要认真分析原因,主动对接,推广网上申报,适时采取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方式,为企业申报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四)严格审批,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享受稳岗补贴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深入梳理资金风险点,重点查找骗取套取、贪污受贿、利益输送等问题隐患,全面推动党风廉政、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落实,切实防范廉政道德风险。对违规问题,一经发现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跟踪问效,通过多种形式指导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发挥补贴资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效应。同时,要按照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关于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通知的要求,注意信息的搜集和比对,严格审核,不得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发放稳岗补贴。

  (五)扩大宣传,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专场、报刊专栏、在线访谈、网上对话和现场咨询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稳岗补贴政策,进一步增进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政策的知晓度。要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服务意识、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为推进援企稳岗政策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六)信息先行,提高稳岗政策效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减少手工操作环节,实现稳岗补贴申请、审批、公示、发放业务流程的全程信息化;努力实现稳岗补贴信息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积极运行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及人员变化情况。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对企业享受补贴等情况开展多角度分析,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翔实、准确、鲜活的一手材料,切实提高政策效应。

  三、行动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加强援企稳岗实施“护航行动”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将“护航行动”作为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全面部署实施,定期检查、调度、通报各统筹地区稳岗补贴工作进展,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部失业保险司报送上年度“护航行动”实施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特别是对尚未落实稳岗补贴政策的统筹地区,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注意发现、收集、整理、报送本地区在行动开展过程中好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部里将予以宣传推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