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0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5月1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jjzdc 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4月15日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设立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被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一律不得开展或变向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

  (三)有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专职机构和编制,有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素质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其中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已配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交通工具等;计算机网络建设达到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标准;

  (五)有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条 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授权条件的情况以及申请授权的范围;

  (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名单应当载明职务、参加业务培训及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申请局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第六条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授予申请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颁发授权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在官网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未经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第八条 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被授权局负责核准其登记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于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对于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投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四)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征求授权局的意见;

  (五)按规定的期限、方式和事项向授权局报告工作。

  被授权局为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并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

  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委托开展登记初审工作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其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超越被授权范围、擅自转授权或委托不具备授权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拒不接受授权局指导或执行授权局规定、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第十二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

  (三)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四)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第十三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该办法取得的授权保留至2020年6月30日止,其间因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未能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认的,该被授权局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