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2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守组织收入原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皖税发[2020]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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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税务系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力”,按照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切实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和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将其作为一项严肃重大的政治责任扛牢抓实,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在我省落地生根见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规征税收费行为的发生。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紧紧围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扎实推进线上包保服务,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皖税函[202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服务措施清单〉的通知》(皖税函[202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抓好脱贫攻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皖税函[202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支持稳就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皖税函[2020]97号)等一系列有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的文件落地落细,坚决做到“该免的免到位、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决不能以组织税费收入为由,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上打折扣、搞变通。

  三、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收入质量问题,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原则,严禁通过收“过头税费”、虚收空转、违规提前征收收入,严禁为迎合脱离税源实际的要求违规征税,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要通过同比、环比等多维度对收入算账,要算清收入地区账、行业账,算好当前账、长远账,做好相关分析研判。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引导地方理性看待收入增长预期,积极争取各方理解、支持与配合,从源头上预防违反组织收入原则情况发生,为组织收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当前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影响,税费收入普遍下降,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加大,组织税费收入压力和挑战明显增加的情况下,要主动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宣传,及时回应各方面关切。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发改委、财政、统计等部门联系,建立数据沟通和共享机制,加强在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收支情况、税收收入形势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合作共赢的有利局面。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好组织收入工作汇报沟通机制,在关注疫情对收入影响、跟踪税源变化、做好相关政策减税分析的基础上,实时报告可能影响组织收入工作的重大情况。

  五、加强税收分析研判。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关注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切实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收入动态跟踪机制,通过案头分析、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定期与不定期对企业经营趋势、税收预计情况等进行了解,掌握经济税源变动趋势。通过增值税发票、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等系统数据,持续关注企业复工复产复销情况,选取重点企业开展典型调研,分析疫情对相关企业影响,判断全省税源发展变化趋势。

  六、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推行“一企一策”“点对点”帮扶等服务举措。要利用大数据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广泛征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购销困难,利用大数据匹配合适的信息,为供需双方搭建信息平台。要密切加强税费收入形势研判,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等方法及时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风险问题,坚决打击没有实际经营收入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以及没有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税费优惠政策的“假申报”行为。要适当调整年度稽查计划,除有明显偷逃骗税线索外,原则上不将直接参与一线抗疫、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的企业确定为稽查对象。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对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的监督,聚焦组织税费收入行为,既要坚决查处收“过头税费”,采取虚收空转、转引税款、提前预征税费等手段虚增收入的行为,也要及时纠正减免税费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督促依法依规精准征税收费。通过健全完善监控指标,对去年以来组织收入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和“回头看”,督促问题整改,防控执法风险。

  八、严明纪律严肃追责。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政治监督作用,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费优惠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灵活运用电话抽查、回访、明查暗访等方式,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强对落实减税降费、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把系统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把纪检专责监督与职能监督贯通起来,及时主动发现问题,发挥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性。要坚持挺纪在前,不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力和违反依法组织收入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滥用职权、以税谋私的税务干部,一律严肃查处,依规追责问责,通报曝光典型案件,绝不姑息迁就。

  各市税务局和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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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