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税发[202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铜税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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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有关通知要求,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38号)、铜陵市医疗保障局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铜陵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铜医保办[2020]14号),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对具体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减免

  免征的三项社保费,对于全免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需企业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依据政策进行减免;对于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企业,不需企业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缴费基数、费率、减免后的费额发送税务机关,缴费人只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前台提取数据申报缴纳。

  二、医疗保险费减免

  对于减半征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减半征收的个体经济组织,不需企业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缴费基数、费率、减免后的费额发送税务机关,缴费人只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前台提取数据申报缴纳。

  三、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减免

  中标施工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在征收通知单上注明缴费基数、费率、减免后的工伤保险费额,税务机关按照征收通知单复核无误后确认征免。

  四、社会保险费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对纳入社会保险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期限,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缓缴申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后作出是否同意缓缴意见,对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申请缓缴填报《缓缴社保费申请表》,无需其他证明材料,申请表发送至职能部门联合受理电子邮箱(市本级、铜官区、郊区、开发区1437159462@qq.com,枞阳县391577269@ qq.com,义安区522824647@qq.com),每月20日之前提出缓缴申请,次月起可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

  五、2020年2月已缴费款退费

  2020年2月已缴费款应减免部分,实施全部退费,退费均不需要企业提交申请,由人社、医保、税务部门核实数据后依据政策直接退费。特殊情况需要抵缴的,由人社、医保、税务、财政部门共同做出解释。

  六、关于减征政策效果统计核算工作

  人社、医保、税务、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在报送各自上级部门前,各方具体核算人员应进行联合确认,对数据有分歧的,上报市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工作专班讨论决定。

  七、政策宣传与解读

  人社、医保、税务、财政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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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