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人社秘[2020]42号 合肥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20-03-15
文号:合人社秘[2020]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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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合医保发[2020]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期限

  (1)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自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自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4)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5)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当期费款,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参保单位类型划分

  在市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参保单位划型工作。

  1.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为依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进行减免,无需企业申请。

  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登记信息为划型依据。二是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三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四是对于短时间难以划型的,暂按中小微企业执行,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

  3.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4.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填写企业划型异议申请表向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企业划型结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5.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的新参保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通过共享数据,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三)减免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最终划型结论在业务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推送至税务、医保等部门,逐月生成发送征缴计划,各参保单位需及时申报缴费。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应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

  (一)申请条件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前(不含申请当月)3个月连续亏损的参保企业,以及实有资金不足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2.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对2019年度有欠费的单位,可在补齐欠费后,申请缓缴。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二)申请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因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

  2.财务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企业需要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当月5日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申请表。

  2.审核。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单位申请,报送人社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系统反馈审核结果的同时,生成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缓缴协议书,即完成申请。对审核不通过的单位,系统反馈申请缓缴单位不通过原因。缓缴单位缴费数据纳入征缴计划并发送税务部门。

  3.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企业添加缓缴标识,按月向税务部门、医保部门推送核定计划,参保单位须按时申报缴费。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补缴缓缴期间社保费

  企业应从缓缴期满的次月起,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选择逐月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保费,即缓缴期满次月开始补缴缓缴期开始的第一个月,以后逐月补缴对应月份的缓缴社保费;也可选择于缓缴期满的次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最长不得超过缓缴期。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滞纳金。超过协议规定的缓缴期限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税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划型结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按照折算减免后的工伤保险费进行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关于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2月份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结论,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属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批量退费。

  2020年2月份经确认未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减免政策重新核定2月份应缴额,发送税务部门,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需缴纳。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延缴。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和补缴手续,补缴涉及属于减免政策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部分,经划型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延缴不收取滞纳金。

  (二)减免、缓缴期间职工基本养老、医保(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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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