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9-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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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资源税管理中涉及的税源管理、纳税申报、减免税管理、部门协作和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宣传辅导,细化税源管理,密切部门配合,深化信息应用,加强风险管控,促进政策依法落实,全面提升资源税管理水平。

  第四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五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第五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合理调整: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六条 纳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据,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为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导纳税人及时做好资源税纳税申报,规范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网络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为方便申报和税收管理,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选择网络申报方式。

  纳税人应当如实、正确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本着既有利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又有利于纳税人合理安排和筹措资金的原则,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合理确定资源税纳税期限。

  第十条 安徽省资源税减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者免税;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税或者免税。税务机关在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

  (二)油气田企业按规定的减征比例直接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三)自2018年10月1日起,除上述(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政策宣传、培训辅导、信息比对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正确适用政策、留存备查的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经核实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已享受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或免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拒不执行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资源税申报数据质量管理,定期评估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运用纳税评估成果,指导纳税人依法规范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资源税申报信息与增值税申报以及发票开具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发现差异风险,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坑口产量远程监控设备,加强对应税资源产销量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土、市场监管、财政、经济信息、公安、安监、审计、水利、电力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与合作,获取探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采矿企业生产经营、矿产品产销量等重要信息,用于税源管理。

  第十六条 省税务局应当定期抽取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资源税申报价格数据,定期获取主要矿产品价格指数信息,并将获取的数据信息及时推送相关市、县税务机关,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做好资源税计税价格监控。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税务机关探索建立主要矿产品计税价格监控体系。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资源税风险管理工作,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分析,对资源税管理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提升资源税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各市、县税务机关应当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开展综合治税,实行零散税源委托代征,强化资源税税源控管。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以下简称“《规程》”)。为落实好《规程》,按照《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安徽省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资源税管理中涉及的税源管理、纳税申报、减免税管理、风险管理、部门协作等事项。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总局《规程》和本实施办法指导下,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细化税源管理,强化风险比对,促进资源税政策依法落实,全面提升资源税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分为19条,在税务总局《规程》的基础上,对资源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减免税管理、部门协作和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税源管理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的原则。

  实施办法第五条说明了关联交易情况下调整资源税计税销售额的方法。

  实施办法第六条说明了资源税扣减凭据的保存期限。

  (二)纳税申报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申报上应尽的纳税辅导、不得额外增加报送资料、鼓励网络申报等责任,同时也强调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从优化服务考虑,合理确定资源税纳税期限。

  (三)减免税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对我省资源税减免规定进行了明确。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下放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明确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的时间,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后续管理方法。

  (四)部门协作和风险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资源税纳税评估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加强内外部门协作,获取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强化风险防控。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资源税风险管理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通过综合治税,加强资源税零散税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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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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