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16]61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13
文号:皖地税函[2016]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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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强化贯彻落实政策重要性的认识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作出的重大决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细化了贯彻落实要求,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并组织了培训。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好政策对鼓励创新创业、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最大程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对组织股权转让和技术入股税收收入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抓好政策落实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贯彻落实政策的管理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政策,切实把握政策内涵。要加强政策培训,全面开展地税干部及相关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开设“地税大讲堂”、专门业务培训班等形式,确保办税服务厅咨询人员、窗口办理人员、12366热线服务人员及其他一线征管人员都能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内容,严格掌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操作要求和管理流程。

二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知晓政策调整。要通过地税网站开设专栏、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手机短信、微信、报纸等,广泛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使纳税人充分知晓政策相关精神。同时,要迅速开展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指导企业规范办理备案手续。要主动上门走访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或不熟悉办理流程影响政策落实。

三要突出规范管理,建立政策落实闭环机制。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周期长、情况复杂、管理的时效性和持续性要求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开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政策管理相关备案表、报告表。各级地税机关要注重完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过程管理,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到岗、到人,建立、使用好规范的电子台账,并根据纳税人备案、报告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台账,定期开展风险分析,实行闭环管理。要主动争取国税、科技、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相关信息。要设立相对稳定的管理岗位,岗位人员调整要做好工作交接,保证管理工作的持续性。

三、强化分析,全面把握贯彻落实政策效应

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要严格相关数据统计口径,切实开展以政策效应分析为重点的税收分析,准确反映政策落实情况。要加强舆情监测应对,认真总结政策落实工作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按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市、省直管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所得税处)报送季度统计数据和分析材料,此项工作纳入省局绩效考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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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