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安徽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4-25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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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12月8日起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精神,现将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类型延用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使用的发票类型。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类型包括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可以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2016年9月1日后或纳税人领用的地税局发票使用完毕后,停止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特殊票种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和保险费发票四种特殊发票继续使用,发票监制章改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规定编制。

二、行业适用范围

(一)建筑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房地产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金融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生活服务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普通发票衔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机关缴销。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情况说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启用。

四、安徽省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纸张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纸张加入彩色荧光纤维细丝,发票在紫外线照射下可见不规则的带有荧光显示的线段,在正常光线下,呈无规则的彩色纤维细丝。

(二)温变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常温时有红色温变线条,升温至40度后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

(三)印记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联和抵扣联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左、右两侧中间位置印制“安徽国税、XX印务”(对应不同发票印制厂家)标记,在荧光灯下可显示出亮红色字样。

(四)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果需要鉴定发票真伪,可登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http://www.ah-n-tax.gov.cn)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真伪情况。

五、发票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以到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对销售额达不到本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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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