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1997]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11-03
文号:国税办发[1997]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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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推动税务系统办公室的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其他工作的考评办法待修订后陆续下发。

  附件:

  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

  2.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3.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

  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附件1: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厅采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公文审核与不定期抽查相会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 上报的公文指:各地的请求、报告以及抄送总局的文件。

  第四条 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包括:实地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对本系统公文的管理、考核评比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五条 公文考评采用扣分法,即对上报的公文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年终以累计所扣分数除以上报文件总数,得出差错率,从低至高分别排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名次。

  对不定期抽查的结果,在通报时视情况给予表扬或批评。

  第六条 公文考评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对前15名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条 扣分项目

  (一)文种使用方面

  1.文种使用不准确

  2.使用非文种

  3.体例与文种不符

  (二)公文格式方面

  4.标题不规范

  5.上报文不注明签发人(指请示、报告)

  6.密级标引违反保密规定

  7.行文违反保密规定

  8.引用文件违反保密规定

  9.引用文件不规范

  10.主送机关名称不规范

  11.抄送机关名称不规范

  12.附件未注明

  13.缺附件

  14.序号使用不规范

  15.标识不规范或缺项

  16.使用简称不规范

  17.数字使用不规范

  18.文件印制不规范

  19.文件字迹不清晰

  20.文件页数不全

  21.文件装订有误

  (三)行文规则方面

  22.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23.请示时一文多事

  24.主送违反行文规则

  25.抄送违反行文规则

  26.文件未经办公室核稿(抽查)

  27.报送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凡各地上报总局的各类文件均不得少于5份)

  (四)公文办理方面

  28.文中有错别字或漏字(有一字,扣1分)

  29.文中逻辑关系不清,语法运用错误

  30.文件冗长,文字不精炼

  31.超过办文时限要求

  32.标点符号明显错误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度起执行。

  附件2:

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充分发挥税务信息的重要作用,依照《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省级税务机关负责考评所辖地(市)税务局及其信息联系点;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考评所辖县(市)级税务局及其信息联系点。

  第三条 税务信息工作采取累计记分制,按年考核评比。记分标准由实施考评的税务机关确定,并向被考评的税务机关公布。

  第四条 各单位报送信息被国家税务总局采用的,按下列标准记入该单位考评总积分。

  (一)《税务简报》、《税收动态》专期记15分,每条记5分。

  (二)《税收专报》专期记20分,每条记10分。

  (三)《税收经济调研》每期记30分。

  (四)上述信息凡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记20分。

  (五)上述信息被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被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20分。

  第五条 凡在《税务简报》、《税收动态》、《税收专报》和《税收经济调研》上采用的信息记分及其加分,均按年度计入被考核单位的年度总积分。

  第六条 有信息联系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其年度总积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一个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

  省级单位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信息联系点积分×50%

  (二)有二个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

  省级单位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积分较高的信息联系点积分×70%+计分较低信息联系点积分×30%)×50%。

  第七条 税务信息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终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按年度总积分多少,分以下类别进行考评并排出名次: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三)国家税务局信息联系点;

  (四)地方税务局信息联系点;

  (五)总局机关各单位。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视各单位信息工作情况,对信息联系点定期进行调整。

  (一)年度总积分为零的单位,将取消其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资格,由信息联系点所在省级单位另报。

  (二)年度总积分排列前8名的省级信息单位,已有2个信息联系点的,可以继续保留;只有一个信息联系点的,可增设一个信息联系点。

  (三)年度总积分排名未进入前8名的省级信息单位,有2个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只保留积分较高者。

  第九条 税务信息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年度总积分排列前12名的信息单位,有资格参加“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年度积分进入前16名的信息单位,其所在单位的信息员,有资格参加“全国税务机关优秀信息员”评比。

  评选出的“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税务机关优秀信息员”,国家税务总局将予以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税务信息工作的考核评比。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税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

  附件3:

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新闻宣传的管理,更有效地发挥其舆论导向的作用,促进税收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新闻宣传目标考核的稿件均以正面反映税收各项工作情况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参加税收新闻宣传目标考核评比的范围为以下中央级、地方省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新华社(含新华每日电讯、国内动态清样)、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地方省级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省负责考核所辖市(地)级税务局;市(地)负责考评所辖县(市)级税务局。

  第五条 考核按累计分计算,每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将统计一次,对发稿量名列前20名的单位按得分顺序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对全年总发稿量名列前20名的单位按得分名次顺序向全国税务系统通报表彰。总局将适时组织税收题材优秀稿件的评选。

  第六条 考核计分方法:

  (一)新华社。每发一篇通稿1分。以在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7家新闻单位中的任何一家新闻单位已刊播的新华社消息为统计依据和衡量标准。在新华社主办的《国内动态清样》刊稿一篇2分;由新华社主办的《新华每日电讯》刊稿一篇1分。

  (二)人民日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发一版的稿件或发其他版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0.5分;发一版显著位置或其他位置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1分。人民日报地区版每刊一篇稿件0.5分。

  (三)经济日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发一版显著位置或其他版配发编者按或编后语的稿件加0.5分。

  (四)中央电视台。凡在晚7点钟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2分;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1分。

  (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凡在早6:30分新闻报纸摘要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2分;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1分。

  (六)经济参考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

  (七)法制日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日报。每刊登一篇稿件0.5分。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电视台。每播出一条稿件0.5分。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台。每播出一条稿件0.5分。

  第七条 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体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好稿件按以下情况加分:

  (一)获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单位评选的税收题材好稿件加0.5分。

  (二)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省、部级领导同志批示的稿件加1分。

  (三)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稿件加1.5分。

  第八条 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体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失误稿件按以下情况扣分:

  (一)由客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不扣分;不主动填报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0.5分。

  (二)由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0.5分;不主动填报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1分。

  (三)由主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1分;不主动填报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1.5分。

  第九条 为了确保统计及时准确,请各地务必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所发稿件按统一表格式样(附表一、二、三)填写,加盖印章,并附地方新闻单位刊稿的有关证明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第十条 填报数据必须真实,总局对列前20名的单位进行抽查,凡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的问题,每篇稿件扣10分并取消前20名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度起执行。

  附件4: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服务水平;根据《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进行考评,旨在检查《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提高档案工作为税收工作服务的水平。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档案工作进行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评,具体办法由各地规定。

  第四条 考评每两年一次,具体步骤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税务档案工作考评标准》(附后)进行自我考评,逐项打分,并向总局报送书面报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从各地抽调专业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档案工作人员成立档案工作考评小组,听取被考评单位汇报,查阅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材料,实地查看办公、库房、设施,抽查5%的案卷,并逐项打分。

  (三)国家税务总局汇总考评材料,进行审核、通报考—评结果。

  为避免重复检查,各小组应充分利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凡近两年内,经档案部门考评的项目不再考评(但可适当抽查),将档案部门考评得分折算计入总分。

  第五条 税务档案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分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5分为良好;70~79.5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国家税务总局对获优秀等级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六条 税务档案考评是对档案工作水平的直接检验,对税务档案的管理和利用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考评标准,积极做好考评前的准备,并密切配合考评小组开展工作;各考评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评标准,严肃、公正地实施考评。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开始执行。

  附件:


税务档案工作考评标准


  一、领导对税务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10分)

  1.建立局领导分管、办公室领导主管档案工作的体系。(2分,以有关领导的岗位责任制为依据)

  2.领导对档案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2分,以工作计划、总结和会议记录为依据)

  3.领导每年为档案工作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2分,以记录为依据)

  4.设立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包括档案科、文档科或综合档案室)。(2分,以文件为依据,作为鼓励分,并计入总分)

  5.配备1~2名专职档案工作人员;1~2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2分)

  6.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税收工作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2分,以学历证书、培训记录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依据)

  二、制度建设(5分)

  7.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0.5分)

  8.文书部门立卷制度、文件归档范围和不归档范围。(1分)

  9.档案管理制度。(0.5分)

  10.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保管期限表。(1分)

  11.档案库房管理制度。(0.5分)

  12.档案保密制度。(0.5分)

  13.档案借阅利用制度。(1分)

  三、立卷归档(10分)

  14.应归档的文件齐全完整。(3分,发现少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以全国税务机关和本单位的文件归档范围为依据)

  15.按时归档。(2分,根据《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16.案卷质量符合要求。(5分,以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为依据,每款0.5分)

  四、鉴定销毁(5分)

  17.科学合理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3分,以全国税务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和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依据,每错一卷扣0.5分,扣完为止)

  18.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2分,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依据)

  五、编制检索工具(10分)

  19.文号索引、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重要文件目录、专题目录(或卡片)。(每项2分)

  六、提供利用工作(20分)

  20.编有查考资料,包括全宗介绍、机构沿革、大事记。(3分,每项1分)

  21.及时提供借阅服务,调卷迅速准确,3分钟内调出所需档案。(5分,每增加1分钟扣1分,扣完为止)

  22.进行借阅登记。(2分)

  23.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分)

  24.编印专题目录供局内各单位工作查考。(3分)

  25.有针对性地开展档案编研工作,汇编(选编、摘编)档案文献,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5分,每年应有一个专题;只有汇编,没有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的扣2分)

  七、库房设备(5分)

  26.库房大小适合本单位保管档案的需要。(2分)

  27.有足够数量和符合质量要求的档案柜架。(1分)

  28.配有灭火器、吸尘器、空调、温湿度计、防虫剂、录音机、照相机,潮湿地区配有去湿机,干燥地区配有加湿机。(2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八、库房管理(5分)

  29.档案排列有序。(1分)

  30.案卷无短缺,卷内文件无缺页、无涂损。(2分)

  31.库房设备运转正常。(2分,坏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九、档案自动化管理[15分)

  32.制定档案管理自动化计划。(3分)

  33.配有计算机。(3分)

  34.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目录存贮和检索。(4分,存贮的档案信息至少4年或全部,少1年扣1分,扣完为止)

  35.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全文存贮和检索。(5分,存贮的档案信息至少5年或全部,少1年扣1分,扣完为止)

  注:第34、35条在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软件推广使用前不作要求。没有实现的,不扣分;已经实现的,增加分,并计入总分。

  十、对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15分)

  36.掌握本系统档案工作基本情况。(3分)

  37.制订本系统档案工作业务规范。(3分)

  38.对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3分)

  39.对本系统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3分)

  40.组织本系统档案工作的经验交流。(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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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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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