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0]8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九批、2017年度第十二批、2018年度第十批和2019年度第五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03
文号:京财税[2020]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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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九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九批)

  2.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3.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4.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九批)

  1.中国生理学会


  附件2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1.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


  附件3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3.北京民泰公益基金会

  4.北京支持雄安产业发展促进会

  5.北京爱百福视障人士关爱中心

  6.北京青鸟文化艺术研究院

  7.中关村智慧城市信息化产业联盟

  京财税〔2020〕862号附件4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

  (第五批)

  1.北京洞头企业商会

  2.明德公益研究中心

  3.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

  4.北京国际艺苑摄影基金会

  5.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

  6.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

  7.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8.中国轻工业工程建设协会

  9.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

  10.北京市中华厨艺研究会

  11.中国智能交通协会

  12.中国自动化学会

  13.首都金融服务商会

  14.北京源起自闭症儿童关爱中心

  15.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

  16.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

  17.中国调味品协会

  18.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19.中国会计学会

  20.中国生态学学会

  21.北京健康长城公益基金会

  22.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23.北京圆爱单亲家庭服务中心

  24.北京畅音国粹艺术传承促进中心

  25.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

  26.中国广告协会

  27.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28.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29.中关村双创互联网科技人才发展研究院

  30.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

  31.北京慈华医学发展基金会

  32.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3.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34.中国理货协会

  3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36.中国水产学会

  37.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

  38.中国煤炭学会

  39.北京明天公益基金会

  40.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

  41.中国旅游车船协会

  42.北京给予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中心

  43.中国流行色协会

  44.中华环保联合会

  45.中国远洋渔业协会

  46.北京养老行业协会

  47.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

  48.北京儿福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49.北京金十字医学科技研究中心

  50.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

  51.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52.北京阳泉企业商会

  53.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

  54.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55.北京人防浩天志愿者救援队

  56.中国消防协会

  57.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58.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59.丝路规划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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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