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3月和4月房租的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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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减免原则

  坚持租金减免与全市复工复产的节奏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首都功能定位、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保障城市运行和保障民生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精准扶持,精准施策,使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生保障等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真正获益。

  二、实施主体

  本次减免房租的实施主体为市国资委监管的市管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其中国有控股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具有实际控制力并纳入市管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

  三、租用房产的性质

  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是指位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且权属为市属国有企业的房产。

  四、减免时限及标准

  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3、4月份两个月的租金。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五、适用范围

  1.符合我市城市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及在京取得营业执照且在2019年有完税证明的个体工商户。

  2.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京注册的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4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连锁直营门店,分公司或门店(以下简称分公司)符合本条规定享受房租减免的中小微企业相关条件要求且承担房租费用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其中,上述四类生活服务业的类型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3.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由市、区教委审批认定的民办幼儿园,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六、减免工作程序

  加强市区联动,提高租金减免的精准性,使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区域发展规划以及未列入疏整促计划的且经营困难的承租单位真正受益,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通过区、企互认的方式予以确定。

  1.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五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结合本行政区的区域发展规划及疏解整治促提升的整体计划安排,将本区域内符合减免条件且承租市属国企房产的单位名单报送至市国资委。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名单分三批次报送,第二批、第三批名单原则上需在《实施细则》公布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内容及格式详见附表)

  2.市国资委对各区报送的名单进行梳理、汇总和分类,并下发至各市管企业。

  3.各市管企业接到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主体名单后,应立即对名单进行核验,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名单,并及时向承租单位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相关申请减免材料。承租单位配合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职工社保信息等佐证材料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承诺及经营困难情况说明等,并对提供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有关减免的要求,按照各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确认最终的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名单。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5.各市管企业要提高租金减免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效率,及时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完成房租减免工作,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享受到政策优惠,增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主体的获得感。

  七、转租行为的规定

  各市管企业要加强转租管理,督促转租企业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承租房产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和民办幼儿园,要重点对各级企业房屋转租行为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实际经营的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单位最终受益。

  (一)转租方为市属国有企业

  由出租方、转租方双方共同承担为承租单位减免的租金,按照租赁合同和政策标准全部减免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民办幼儿园的租金。

  (二)转租方为非市属国有企业

  1.转租方为中小微企业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租赁合同和减免标准向转租单位减免租金,并应要求和引导转租企业按政策向实际使用房产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幼儿园进行减免,转租企业对最终承租人的减免金额不低于市属国企对其进行减免的相应租金金额。如转租方将房产转租给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市属国有企业不对转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


  2.转租方为非中小微企业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租赁合同和减免标准,以实际转租给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幼儿园的范围向转租企业减免租金,并要求转租企业切实将减免的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的承租单位。

  (三)减免租金幅度确定

  以房屋产权单位和转租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用途来确定减免幅度,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以最终承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幼儿园的实际用途来确定。

  八、关于减免方式

  租赁双方通过协商灵活采取退、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已收取租金的,可退还减免金额;尚未收取租金的,可直接减免相应租金;也可以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九、工作要求

  1.切实履行市管企业的主体责任。各市管企业要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准确理解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持、精准施策的要求,第一时间向各级子企业传达部署。要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真正享受到租金减免的优惠。

  2.各区政府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发挥好对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的资格审核把关作用。各区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名单的汇集、审核、报送及日常联络工作。

  3.各市管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市管企业要明确牵头业务部门,及时制定租金减免工作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按要求及时更新报送《关于市属国企应对疫情影响减免3月、4月房屋租金统计表》等材料。通过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扎实落实租金减免工作要求,后续不得以非正当理由变相提高租金,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促进中小微企业等承租主体健康发展。

  4.充分发挥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控股股东的作用。各级国有控股企业的控股股东要切实履行责任,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合规有序推进租金减免工作。

  5.各实施主体要严明纪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市属国有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明确纪律约束条款,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严防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

  6.各市管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各市管企业要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平台对本企业的减免方案进行宣传,及时公布申请流程、责任部门、咨询电话等信息,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切实享受到政策福利,共渡难关。

  7.安排专人负责租金减免的台账管理,做到底清账明。市国资委将汇总市管企业相关的减免情况,为后续申请财政补贴奠定基础。

  十、督导检查

  市国资委将对市属国企减免租金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不定期抽查各市管企业租金减免落实情况,对涉及减免不力、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将严肃追究问责。

  十一、其他事项

  涉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文提出的“经营困难”、“受疫情影响严重”是指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2020年一季度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形。

  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附表:××区符合房租减免条件的承租单位明细表


北京市国资委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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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