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落实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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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精神,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分级分类,突出风险导向,建立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现代化稽查抽查机制,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在税务稽查职责范围内,围绕税务总局稽查局部署的重点工作,结合北京市及各区县税源分布、税收风险管理情况和稽查工作实际,分级分类实施随机抽查工作。


  (二)随机抽查主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全国、市级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案源由市局稽查局负责选取,并向税务总局、北京市政府汇报,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稽查局如需对全国、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检查,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稽查局统筹安排。


  各区县局稽查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市局稽查局随机抽取的重点税源待查对象,由市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局、市局组织的检查团队实施检查。其他待查对象,可以自行稽查,也可以交由各区县局稽查局实施检查。


  各区县局稽查局因力量不足实施稽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市局稽查局从其他地区选派人员参与检查。


  市局稽查局可以对各区县局稽查局随机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


  (三)随机抽查对象


  所有待查对象,除上级督办交办、内外部单位移交、涉及协查举报或其他有明确税收违法犯罪线索需要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包括全国、市级、区县重点税源企业和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名录库由市局建立,经市局局长办公会批准,按规定上报税务总局。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包括:占全市税收总量90%的纳税人;纳入收入规划核算部门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纳税人;其它市局确定的重点税源纳税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名录库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名录的调整须经市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区县重点税源企业和辖区内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由区县局建立、实施动态管理并报市局稽查局备案。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应录入税务稽查对象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和前三个年度经营规模、纳税数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等情况。


  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税收风险高、纳税信用级别低、税收违法检举多、税收征管违法记录多、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企业等。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由市局建立,并实施动态管理。市局负责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集中管理和信息共享,各区县局负责收集各类税务稽查对象异常信息并上报市局。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应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索情况。


  (四)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方式按照是否设定特定的选案指标和条件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1.重点税源企业的随机抽查


  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根据税务总局要求实施随机抽查。


  在市级重点税源企业中,参照收入、税收贡献、税收风险等因素综合打分排名前500户企业,采取公开摇号的形式实行不定向抽查,每年抽查比例20%,每5年检查一轮,期间不得重复检查。其他市级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为主、不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超过5%。


  区县重点税源企业由各区县局稽查局安排抽查并报市局稽查局备案。


  2.各类专项案源的随机抽查


  各类专项案源应按照税务总局、市局确定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区域性专项整治、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和其他专项行动等规定项目内开展随机抽查,主要由各区县局稽查局实施定向抽查,对全市性税收风险的专项抽查待查对象可以由市局稽查局统一抽取。


  各类专项案源抽查比例由各区县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力量和待选纳税人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抽查频次每年4次,抽取的专项案源每季度首月10日前集中上报市局稽查局,以便统筹安排检查工作。


  3.风险应对任务的随机抽查


  风控部门、税政部门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由市局稽查局统一接收和处理。市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力量和风险应对任务工作量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抽取风险应对对象。抽取的风险应对任务由各区县局稽查局负责实施核查并反馈市局稽查局,查实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开展立案检查。


  4.其他税务稽查对象的随机抽查


  其他未纳入上述3类抽查范围的税务稽查对象,由区县局稽查局实施非定向抽查,非重点税源企业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非企业纳税人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抽查频次为每年2次。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重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对重点税源企业、绿色办税通道试点企业及其他纳税信用等级高的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自查事项由市局稽查局统筹安排,各区县局稽查局拟开展自查的,须报请市局稽查局批准。对其他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应按工作规程要求实施立案检查。税务稽查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检查人员竞标和随机选派方法


  市局稽查局和各区县局稽查局分别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市局负责在全市税务工作人员范围内建立重点税源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局稽查局对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各区县局稽查局建立区县稽查部门所有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报市局稽查局备案,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根据检查能力分为主查人员名录库和一般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专长、业绩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领域、税种、案件等进行分类。


  重点税源检查实行“项目式管理、团队化作业”的稽查模式,通过“自由组队、竞争择优”采取竞标形式选派检查项目组。市局稽查局定期公布待查重点税源案源名单,有意担当项目负责人的检查人员自行召集项目组成员组成检查团队并编制检查方案参与竞标,市局稽查局组织竞标评审小组,对检查方案匿名编号、集体评审,由检查方案得分最高的检查团队负责实施检查。对竞标参与人、中标检查组成员制定不同的积分奖励办法,今后在人才培养、提拔使用上予以优先。


  一般税源检查通过“随机组合、摇号抽取”采取随机形式选派检查组。每年年初,从主查人员名录库和一般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各随机抽取1-2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对检查组进行编号。年内检查任务以组为单位摇号产生,摇号备选检查组的确定要兼顾法定回避情形、各检查组工作量、检查组检查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在3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二、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计划统筹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科学安排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统筹考虑辖区内税务稽查对象数量、税源结构和行业分布、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的范围和比例,保持各类税务稽查任务相对均衡。


  (二)建立随机抽查事项公开发布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市局稽查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包括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数量、查补税款和罚款金额、曝光案件和联合惩戒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


  (三)建立随机抽查事项结果运用机制,强化成果增值


  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强化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对随机抽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对象,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


  (四)建立随机抽查事项内外协同机制,提高执法水平


  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与税收征管部门的检查要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实地检查事项,统一规范进户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交叉重叠执法,切实解决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影响形象等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与税收征管、大企业税收管理等部门要充分沟通配合,统筹协同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列名企业)、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等抽查工作。


  各区县局稽查局要建立国地税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同步或共同实施检查,互通检查情况。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的联合抽查,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执法协作。


  (五)建立随机抽查事项督导考核机制,确保工作质效


  市局稽查局负责布置、安排、督办随机抽查事项,严密跟踪、督促、指导直属稽查局、各区县局稽查局开展工作,防止敷衍塞责和消极懈怠。直属稽查局、各区县局稽查局对市局稽查局布置、安排、督办的随机抽查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随机抽查事项涉及其他地区的,委托方稽查部门应积极履职、准确严谨发出协查,受托方稽查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取证,市局稽查局对各区县局稽查局委托、受托协查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局稽查局对直属稽查局、各区县局稽查局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并定期通报,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随机抽查的信息化建设,推进稽查现代化


  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纳入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其落实到位,并实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通过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在税务系统共享。市局稽查局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结合市区两级选案实践经验,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指标体系建设,加快定向抽查分析模型设计,并不断修正完善。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提高站位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局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地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打击税收违法活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县局主要领导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税务稽查部门牵头落实,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抽查工作任务和目标,相应调整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绩效考评,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


  (三)加快进度,强化落实


  根据税务总局要求,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收集和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建设税务稽查选案指标体系和设计定向抽查分析模型,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工作进展及主要成果等情况,于每年7月1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报送一次。


  各区县局要按照工作进度要求,明确落实责任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北京落实随机抽查的各项工作进度和实效领先。市局稽查局将强化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通过纳入绩效考核,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激励;对落实不力、成绩较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保障,注重宣传


  加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制度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组建专业团队。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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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