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资函[2020]240号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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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稳外资工作,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对加强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讲话指出,要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信息报告等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外商投资法》,抓好稳外资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实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提升精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支持各级政府决策,制定和完善外资政策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外资企业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协作,从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二、明确分工,强化协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机构(以下统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系统对接和工作衔接,共同推动信息报告制度顺利实施、不断完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接收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信息,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企业登记系统改造,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做好保障。


  三、畅通渠道,确保质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改造企业登记系统,并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业务流程及平台建设工作要点》(见附件)完善数据项设计、数据打包传输,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始、变更、注销报告及时汇总至市场监管总局大数据中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数据核查,如发现数据丢失等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配合解决数据推送问题,确保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的数据推送及时、准确、完整。


  四、加大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官方网站、公示展板等,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宣传解读,协助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充分了解信息报告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确保企业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手续的网站、办事大厅相关的业务指引、流程图、宣传材料等,包括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内容并及时更新。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线上系统提示服务,精准提供线上指引和咨询,并公示业务咨询电话,确保信息报告主体知悉报送义务、了解报送流程。两部门要协同做好线下登记窗口的咨询和指导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答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资加挂数据项含义的相关咨询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系统操作流程的相关咨询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派员进驻窗口,与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道开展现场咨询、指导等服务,及时解答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信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有关政策解读,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两部门联合培训。外资集中的地市、园区可组织有针对性的专场培训,并可视情将培训对象拓展至登记服务中介机构。可开展面向重点外资企业和重点外资项目的“上门宣传”,提供一对一重点跟踪服务。两部门还要重点组织覆盖一线窗口人员的培训,帮助其增强对信息报告填报要求的了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探索向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开放系统测试环境,以便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填报。


  五、坚持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权威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现不正确履行或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公布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对明知故犯的情形,要及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坚持在法律面前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行政执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做到一视同仁,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行“互联网+监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切实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工作推进的督促、指导。各地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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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