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1-15
文号:国税发[19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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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至县级局。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章名]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是动员全党全国人民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的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决议和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对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新时期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六中全会精神,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抓好税制改革、机构改革、征管改革和组织收入工作的同时,重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税务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保证了各项税收改革和任务的完成。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在部分单位,为税不廉的行业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纠正;在一些干部中,言行不文明、道德失范、纪律松驰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少数人国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和信心发生动摇。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六中全会决议,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决议精神上来,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

  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加强以税务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全面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文明的税务形象,使全国税务系统以崭新的面貌跨入二十一世纪。

  二、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思想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和基础。税务系统思想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和武装广大税务干部,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班子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计划单列市以上税务机关要采取集中办班的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实理论功底,并采取辅导、形势报告等形式,带动和指导本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

  要在全体党员中继续深入开展学理论、学党章活动,坚定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提高理论水平和党性观念。要在广大税务干部中继续开展“三爱一树立”活动。结合中国近代史、现代史以及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等重大历史事件,认真搞好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发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联系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税制改革取得的巨大成果,进行改革开放和爱岗敬业的教育,进一步坚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无论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如何,都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精打细算,勤俭办事,把有限的经费真正用于改善基层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以税务职业道德为重点,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运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使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税务系统进一步得到发扬。要突出抓好以“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收”为基本内容的税务职业道德建设,重点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一要坚决反对见利忘义、见异思迁、计较得失等错误的义利观,进一步发扬热爱税收、忠于职守、为国聚财、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二要坚决制止以权代法及随意“减、免、缓、欠”的现象,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三要坚决纠正以税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杜绝“吃、拿、卡、要、报”的行业不正之风,形成廉洁奉公、勤政务实的良好风尚。四要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主义作风,树立文明高效、优化服务的行业新风。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以下有力措施:——搞好教育。各类税务院校都要把总局编写的《税务职业道德》一书列入教学计划,作为培养税务干部的必修课;各级税务机关也要以此为基本教材,对广大税务干部尤其是青年干部,进行系统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要在《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务》杂志开辟专栏,组织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围绕“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税务人员要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等问题展开大讨论,以巩固教育成果,使税务职业道德深入人心,成为广大税务干部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加强检查。全国税务系统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国性的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强化依法治税观念,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以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廉政制度的贯彻执行。

  ——完善机制。要全面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变专管员管户为管事,巩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分离防线,税务人员与计算机之间的机控防线,征收、管理、稽查各岗位之间的分权防线,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诸环节之间的制约防线,更好地发挥其“外防偷税、内防不廉”的积极作用。

  ——优化服务。要规范和优化为纳税人的服务。当前要重点抓好税法的宣传与辅导,通过税务书报刊、税法公告、现场解答、咨询电话、政策发布会、纳税指南小册子以及电子屏幕、触摸显示屏等形式,使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办法,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方便;要普遍实行政策制度公开、办税过程公开、处罚结果公开,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置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要改善和美化办税环境,方便纳税人;要规范服务行为,税务人员应着装整洁,态度热情,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提高效率;税务机关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坚决纠正强制推行税务代理及乱收费等问题。

  每个地、市级城市的税务机关都要树立一个“设施齐备、办税规范、服务文明、群众满意”的“最佳办税服务厅”样板,并总结完善,逐步推广,把办税服务厅真正办成展示税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窗口”。

  ——树立典型。各级税务机关在继续开展向“税务铁人”袁庭钰等先进模范学习活动的同时,还要注意发现和培养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先进典型,每个县以上税务机关都要树立自己的文明服务“窗口”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四、切实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素质为适应税制改革和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需要,必须切实加强税务系统的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

  ——大力抓好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培训。继续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争当“征管能手”

  活动,总局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全国税收征管能手”。各级税务机关要广泛开展以查帐和计算机技能为重点内容的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培养更多的业务尖子,以适应征管现代化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税务院校改革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切实抓好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文化业务水平,并培养出一批高层次、高素质的税务专业人才。

  ——加强科技建设。税收科研要以应用科学为主,为税收实践服务,使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的开展;要高度重视税收科技工作,认真落实《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实施规划》,逐步规范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和管理,不断完善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络建设,加快税收电子工程化和征管现代化的步伐。

  ——加强文化建设。要把宣传税收的地位和作用、普及税法知识、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作为税务系统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注重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效果,力戒形式主义。要繁荣税务系统的文学艺术,组织力量创作一批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反映税务人员工作生活的文艺精品。1997年春节,总局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一台大型文艺晚会;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宣传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为主题,组织文艺汇演,总局从中选出优秀节目进京调演,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要进一步办好税务报刊、杂志。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总局的部署,搞好报刊清理、整顿工作,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并改进报刊杂志征订工作。要加强税务出版工作,出好书,创名优,坚决禁止制售、传播避税技巧之类的书刊。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量力而行、勤俭节约、保证重点、照顾基层的原则,保证精神文明建设的经费开支,提高使用效益;要因地制宜建设好党员活动室、荣誉室、税史室、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体育场所等,配备基本的文娱、体育器材,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良好风尚。

  五、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员”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文明的税务形象群众性的创建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有效载体。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税务系统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员”活动。

  ——以“政治坚定,征管规范,业务过硬,服务文明,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完成任务”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中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活动。总局机关开展争创“文明司、处”活动;省、市、县税务局,开展争创“文明税务局”和“文明处、科、股”活动;基层开展争创“文明税务所(分局)”活动。“文明单位”均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考核评定。

  各级税务机关还要积极参加“青年文明号”等全国或各地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局机关要采取目标管理的方法,从办公秩序和纪律、工作效率和质量、廉政和勤政等方面,对司、处和个人进行考评,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机关的落实,为全国税务系统作出表率。

  ——以“热爱税收的奉献者,公正廉洁的执法者,精通业务的进取者,文明高效的服务者”为目标,在全体税务干部中开展争当“优秀税务员”活动。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考评,并作为评选优秀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广大青年和妇女干部还要积极参与争当“新长征突击手”和“三。八”红旗手等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对“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员”要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考评,具体标准及考评办法,总局将另作部署。总局将与人事部每四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国税务系统“十佳文明单位”和“十佳优秀税务员”评选表彰活动,由中国税务报社和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有关新闻单位共同举办,从总局表彰的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员”中,通过全国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推荐、评选,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经验,促进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六、切实加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建设物质文明关键在党,建设精神文明关键也在党。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努力做到“建好班子,带好队伍,搞好改革,抓好收入”,把“两个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切实做到“一岗两责”,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志。

  要从严治党,搞好党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深入抓好学理论、学党章活动,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尤其要在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并加强管理和监督,着重解决理想信念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政治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分清重大问题的是非界限;加强党性锻炼,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建设。要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注意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改进方法,讲究效益;要进一步理顺和充实思想政治工作机构,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配备好专职政工干部,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坚决落实“两个转移”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在基层建设上努力做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总局将适时召开落实“两个转移”的经验交流会。要不断推进税务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认真落实干部考核、奖惩、升降、任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加强管理,逐步实现干部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可喜局面。

  要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人事、纪检、监察、政工等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都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省、市(地)、县级税务机关亦应组成相应的班子。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创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为我国的改革和建设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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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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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