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国税务系统 基层窗口单位开展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5-22
文号:国税发[1998]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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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开展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具体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附件: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开展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纪委关于“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要对所属基层窗口单位提出行业作风整顿新要求”的精神,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从1998年7月份开始至年底,在全国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中进行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窗口单位行风整顿的指导思想

  行风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风整顿的指示精神为依据,以创建税务文明行业(系统)为目标,坚持“纠风”与“建设”并举、“服务”与“管理”并举的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纠正税务系统的行业不正之风,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征管工作,实现行业规范化服务,确保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充分认识基层窗口单位行风整顿的重要意义

  在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基层窗口单位进行行业作风整顿,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统一部署的一项新的纠风任务。因此,要充分认识行风整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全国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进行行风整顿,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有力措施;是落实总局提出的“税收管理年”,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树立税务行业新风、创建文明行业(系统)的基础工程;是建设跨世纪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

  在行风整顿中,要注意克服“重复论”的观点。这次行业作风整顿与以往进行的整顿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站在更高的起点上,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为适应跨世纪的需要,赋予行风建设新内容的一项系统工程。这次整顿是一项基础性、建设性的重要工作,要求更高,意义更为深远。通过整顿,要使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的征纳环境、服务状况有明显改进,群众反映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得到进一步纠正,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使行风从根本上得到转变,促进税收各项改革和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行风整顿的组织领导

  这次基层窗口单位的行风整顿工作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部署,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各地税务部门也要有相应的组织,负责基层窗口单位行风整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四、整顿的内容和步骤

  这次行风整顿的对象是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等税收一线基层窗口单位。

  (一)整顿的重点内容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规定》,对税务部门有关收费情况,进行认真的清理。对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纠正、取消,同时不得代其他部门向纳税户收取各种费用。

  2.对“吃、拿、卡、要、报”等为税不廉,以税谋私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批评教育,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形式的行业不正之风,并逐人落实“退、补、歉”措施。

  3.有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问题,能否为纳税人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对服务意识淡化、服务质量低的问题,要进行教育并限期整改。

  4.是否达到“文明办税八公开”要求,特别是是否做到了“公开处罚依据和标准、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对乱施处罚和不按程序办税的行为,要加大整改力度,坚决予以纠正。

  5.在内部管理和税务干部队伍的建设上,对不注重提高人员素质,管理不严,纪律松懈,违法违纪的问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严肃查处。

  开展行风整顿,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查找出本单位在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二)整顿的步骤.

  基层窗口单位的行风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思想发动和学习教育阶段(7月份)

  要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提高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对行风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行风整顿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要认真搞好学习教育,重点学习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大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开展依法治税、廉洁勤政、文明服务、税务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为人民服务、依法治税、以党纪政纪约束执法行为的自觉性。

  2.检查整改阶段(8—11月份)

  要根据这次行业作风整顿的重点内容,广泛发动群众认真查找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处理办法。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应以整顿为主,侧重于“纠”,为行风建设创造条件;对一般的窗口单位应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税收服务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入手,纠、建并举;对基础条件好的示范窗口单位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向更高的目标努力,制定新措施,提出新要求,侧重于“建”。

  要进行认真的检查,把个人自查自纠与单位集体查纠,领导检查与接受纳税人监督,阶段性检查与平时检查结合起来,切忌形式主义走过场。对作风整顿中主动清理出来的问题,可免于处理;对过去集体作出的违反纪律的规定,要坚决改正;对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尤其是顶风违法违纪者要严肃查处;对作风整顿走过场,重点检查中又发现严重问题的,要加重领导的责任。 

  要加强建章立制的工作,根据行风整顿中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建立一套加强税务行业作风建设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制约制度,切实把税务系统的行业行为置于严格管理和广泛监督之中。

  3.总结考评阶段(12月份)

  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对于整顿工作开展得好、整顿效果明显的单位,要结合年终总结评比工作予以表彰;对于整顿不力的单位要提出严肃批评和限期整改要求。行风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简要总结,报总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通过行业作风整顿,要使税务系统基层单位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税务形象有较大改观,涌现出更多的行风建设的先进单位或文明服务示范单位,使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将行业作风整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加强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在行风整顿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着眼于教育大多数,着眼于改进工作。各级领导对整顿工作要给予具体的指导,对于重点单位要派人进行重点帮助指导,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走过场;

  (二)制定工作计划。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作风整顿工作计划。

集中整顿时间要抓紧,不宜过长,务求计划落实。要把行风整顿和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结合起来,搞好协调,抓住重点,从不同方面促进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要处理好整顿工作中的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纠”与“建”的关系。要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的方针,不仅要坚决“纠”,而且要着眼于“建”。二是要处理好“点”与“面”的关系。整顿中,要抓好每一个“点”,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带动全系统行风建设活动的全面开展。三是要处理好“条”与“块”的关系。在行业作风整顿中,要积极取得当地党政领导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做到条块结合,形成合力。

  (四)要扎实工作,注重实效。整顿工作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不要急于求成。要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把思想发动、学习教育和检查整改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要真正解决纳税人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文明办税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要充分发挥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的榜样、辐射作用,推动整顿工作,促进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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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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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