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 商务部办公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4
文号:商办流通函[202]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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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


发展小店经济对于促进就业、扩大消费、提升经济活力、服务改善民生、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9年底,全国注册小店8000多万户,带动就业约2亿人,规模数量大,吸纳就业多,行业分布广泛,服务和业态多元,集聚发展增添了市场活力,繁荣了商业文化,但小店经济发展也面临生存成本高、融资难融资贵、营商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等决策部署,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驱动经济多元化创新发展,今年起拟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促进小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消费者选择,以加快小店便民化、特色化、数字化发展为主线,以升级小店集聚区、赋能创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为主攻方向,以稳定就业、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提升经济活力为目标,推动形成多层次、多类别的小店经济发展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服务消费为导向,以业态创新为动力,以市场化运作推动转型升级、激发小店经济活力,畅通城市经济活动的“毛细血管”。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小店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放宽准入,取消限制,优化营商环境,稳就业、促消费,完善扶持政策。

坚持因地制宜。按照推进行动明确的框架、方向、任务,既做到全国一盘棋,又做到分类实施、典型引路、试点先行,边试点边推广,一店影响一片、一区带动一城。


(三)发展目标

至2025年,培育小店经济试点城市(区)100个,赋能服务企业100家,形成人气旺、“烟火气”浓的小店集聚区1000个,达到“百城千区亿店”目标,小店主体更为壮大,民众就业更有保障,经济弹性和活力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小店经济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布局,盘活存量房屋设施,释放闲置空间资源,增加商业资源供给。推动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各类小店集聚区,进一步加强市政管线、车辆停靠、网络通信、监测监控、环境卫生、物流、前置仓、末端配送等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购物环境和消费体验。推动整合信息、产品、渠道、流量、集聚区等小店商业资源,在细分市场、深耕专业上下功夫,形成数字化、非赢利性、服务本地的商联体平台,以开放、共享理念拓展综合服务功能,为小店经济发展提供赋能和支撑。


(二)推动集聚发展转型升级。鼓励社区小店“一店多能”,标准化连锁经营,以延长营业时间、拓展品类项目、人性化管理等方式为居民提供便利化、多样化服务,保障民生需求。鼓励现代商圈、购物中心的小店创新业态,以时尚、潮流、品牌、文化为特色吸引往来客流,依托商联体平台打造“吃喝玩乐购看”一站式消费的新体验、新标杆。鼓励批发市场的小店差异化发展,搭载借力电商平台,创新营销模式和交易方式,以“质量优、服务好、讲诚信”的经营理念拓展市场。鼓励旅游景点、特色街区的小店,以异域风情、地方特色、历史文化等新奇体验留住国内外游客,增强美食街、酒吧街、茶叶街、文创街等街区“烟火气”。鼓励电商平台的小店在线集聚,利用平台技术、流量、场景和资源优势,创新云逛街、云购物、云展览、云直播、云体验、云办公,拓展批发、零售、餐饮、民宿、美发等领域数字化营销活动,打造“小而美”网红品牌,提升“人气”口碑。


(三)“以大带小”促进共赢发展。以市场化手段推动“以大带小”、“以小促大”、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作共赢、共建生态。支持电商平台为小店提供批发、广告营销、移动支付、数据分析、软件系统等数字化服务,鼓励采取降低门槛、发展增值服务等方式减免佣金和基本服务费,减轻小店信息成本和经营负担。支持物流企业为小店开展统仓、共配、冷链、托盘和周转箱循环共用等供应链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分销业务,为小店提供集采、批发、配送、技术等赋能服务,实时同步小店管理数据,鼓励减免连锁加盟费用,以价换量换市场。支持品牌供应商开放产品和渠道资源,线上线下同质同价,鼓励减免小店代理费用,合力做大市场。支持发展中央厨房,为小店提供集中采购、统一加工、检验包装、净菜半成品、冷链配送和周转箱循环共用等标准化服务。


(四)倡导小店先进文化理念。宣传推广以“诚信、服务、创新、责任”为宗旨的文化理念,鼓励以“产品优、服务好、环境美、营销广”为标准打造特色小店,加强诚信自律,防止销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鼓励小店在产品、服务、文化、技术、装修、体验等方面体现特色,树立市场口碑和品牌,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电商平台在地方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示范创优和就业推荐活动,组织现场培训或网络培训,提高小店员工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积极性,强化小店经济的韧性和弹性。


(五)夯实小店经济工作基础。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小店提供代理注册、代理记账、信息咨询、装修设计、营销策划、经营分析等服务,推动电商平台利用技术和数据优势将政策精准传导给入驻平台的小店,政策宣传落实到位。综合传统数据和大数据资源,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统计制度,做好小店及集聚区店铺的数量、就业人数、客流量、营业额、投资额等指标统计。研究全国小店经济就业景气指数,推动成为小店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创新工作宣传和交流方式,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成熟经验,提高社会认同度和影响力。


三、工作安排


小店遍布大街小巷,涉及行业多,贴近居民生活需求,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既要自上而下的高位推动、试点引路,也要自下而上的广泛参与、全面推进。


(一)组织全国试点。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全国小店经济试点,经逐级推荐报送和组织评审后,部门联合发文确定试点城市和赋能服务企业名单,适时印发试点推广经验做法。城市(区)试点周期为两年(从确定试点时间算起),每年滚动开展试点选取工作。首批全国小店经济试点,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0年9月底前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地方广泛参与。按照统一部署、因城施策、因地制宜、全面推进的要求,地方即日起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自行启动省、市级小店经济试点,分行业、分类别培育小店集聚区、赋能服务企业和特色小店,明确相关指标要求,逐步扩大覆盖面并建立数据库,统筹安排扶持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将加强业务指导,优先将省级试点地区纳入全国试点。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12月底主动报送以上工作进展情况。


四、保障措施


各地要落实好现行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金融支持、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促进小店经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地方专项规划,在用地、用房、财政、金融、营商环境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解决小店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工作协调,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小店发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部门落实好支持政策,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共同促进小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


(二)放宽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证照办理流程和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理、“先照后证”、“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支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经利害关系方同意的小店以住宅、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注册营业执照,畅通小店准入“绿色通道”。因地制宜,放宽临时外摆限制,允许有条件的沿街小店在不影响公共交通和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开展外摆经营。对以中央厨房统一制售半成品配送为主,门店简单加工即可出餐的小店,降低营业面积和厨房比例要求。


(三)降低经营成本。鼓励以共享办公、规范增设室外经营摊位等方式,平抑市场租金水平。规范经营用房租赁市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积极推行小店“一户一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规范小店用水排污等费用收缴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企联合,探索消费券支持小店发展的长效机制。引导小店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兼职人员、共享用工等方式,更好满足小店用工需求。鼓励地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职工教育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店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等支持政策。


(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符合条件的小店及其经营者个人,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满足条件的小店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针对小店经营风险的保险业务,提高小店经营韧性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电商平台合作,基于企业间信用关系,依法依规为小店提供信用贷款,及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对小店信贷支持的考核方式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对小店的金融服务质效,降低小店综合融资成本,研发适合小店轻资产特点的普惠型金融产品。银行机构通过专项再贷款获得的资金支持,要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改进授信审批和风控模型,提升融资需求响应效率,细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要求,提高基层“敢贷、愿贷”积极性。


(五)依法规范管理。清理涉及小店的违规收费项目。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采取信用监管、视频监管、网络举报等新型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违法行为监管。探索符合小店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的本地或异地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加强小店经营者或法人信用管理,纳入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银行征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控,降低信用成本。


联系方式: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010-85093794,85093780

                                 renhongwei@mofcom.gov.cn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010-84201533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010-58933526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010-63417633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010-88650748

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             010-66278816



 附件1. 全国小店经济试点申报要求

附件2. 小店经济发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3. 小店经济试点申报统计表

附件4. 全国小店经济发展指南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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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