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5]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9-30
文号:皖政办[20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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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国税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制定的[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省工商局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质监局 省地税局 省法制办 省国税局 省政务服务中心

 

  为全面扎实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原则,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号”登记制度,切实推进商事主体登记便利化,持续推动全省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二、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综合受理、信息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应用”,将由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模式。

  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对新设、变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实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企业向“三证合一”统一转换。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企业登记“单一窗口”制度。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登记“综合窗口”,统一负责企业登记咨询、受理、审核、发证等工作;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由工商部门承担企业登记“综合窗口”相关工作任务,确保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设立只需进一个门、找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实现一站式办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窗口辅助人员,完善窗口服务软硬件设施。(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统一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以依法行政、方便企业、降低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实行“一表填报、一套材料”,并在门户网站、综合窗口公示申请条件、示范文本和办事指南。(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

 

  (三)规范审批流程和优化服务方式。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整合优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对企业基本登记信息、相关信用信息实行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和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

 

  (四)实施统一源头赋码。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1位)、机构类别代码(第2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3-8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9-17位)和校验码(第18位)5个部分组成。工商部门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赋予的信用代码码段,通过注册登记业务系统,采取实时、流水、自动赋码方式,对申请企业生成符合编码规则的统一代码。(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五)强化技术支撑。完善和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电子政务服务等平台的应用功能,为实现企业基本登记、统一代码、企业信用、行政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交换传递、数据共享、协作应用提供技术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实现信息共享。省级层面建立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共享内容,严格操作规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对接。省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相关部门要根据统一代码国家标准和登记流程改造本部门业务系统,做好内部机构代码整理和信息数据归集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

 

  (七)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工作。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变更证照不能收费。改革过渡期内(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未换发的证照(包括“一照一号”和“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原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改革后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

 

  (八)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共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办理,各地、各单位要予以认可和应用。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在“三证合一”基础上,探索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重要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和经费保障。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完善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梳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需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要及时报告,需要修订的,按程序启动修订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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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