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税收法治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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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局在税务总局和陕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生命线贯穿税收工作始终,不断提升法治理念,持续优化法治环境,着力推进税收共治,税收法治建设取得扎实进展。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收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一是严格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着力加强收入质量管理,实现了税费收入的良性增长。二是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1+4+6”系列减税政策和7项减税措施,落实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累计金额比2017年大幅增加。三是多措并举堵漏促规范。建立健全收入质量管理机制,提升收入质量。联合公安机关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犯罪行为,税收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四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建立了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订单式”按需服务机制,助力企业“畅行丝路”。全力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推出《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措施》,用“硬举措”“软环境”和“暖机制”,持续推动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五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办税痛点难点堵点,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使纳税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成为常态,赢得纳税人的普遍“点赞”。


  (二)持续提升制度建设质量。一是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把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要求贯穿到工作始终。坚持将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的必经程序。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审核省局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7件,从源头上防范了制度性风险。二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严格对各市税务局报备的2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审查发现问题的,责成进行纠正,提高了制度建设质量。三是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组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新机构挂牌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升了确定性和有效性。


  (三)统筹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是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进一步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提升了科学民主决策能力水平。二是持续深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逐级明确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切实加大对基层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问效,提高了案件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一是持续深化三项制度试点。按照“无向有看齐、少向多看齐、有向优看齐”的原则,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结合新机构新形势新要求,对基层贯彻执行三项制度情况开展跟踪调研,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和生命力。二是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放的方面,联合多部门持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和跨区迁移注销办法,优化税务简易注销工作流程,有效破解企业“迁移难”和“注销难”。在管的方面,创新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式,营造了纳税人对涉税中介“随心选、放心用”的良好氛围。在服的方面,推广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和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推出9大类267个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办税指南,从源头上解决“开办繁”;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构建了“线上为主、自助为辅、实体兜底”的立体智能办税网络,实现了27个税(费)一网通办,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三是认真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会同24家商业银行推出“诚信纳税贷”产品,将纳税信用转化为企业融资资本,有效解决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拓展应用,落实“黑名单”和“双公示”制度,让失信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效果和社会效应明显提升。


  (五)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一是全面深化内控制度。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内控制度机制建设,在全系统构建了“横向全覆盖、纵向一体化”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了内控管理质量。二是加强执法督察。紧紧围绕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推进个人所得税新税制落实以及发票管理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开展督察,提升工作质量。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开展了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审计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


  (六)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一是建立涉税争议前置解决制度。制发《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操作规程(试行)》,通过对救济主体范围和争议受理范围“双扩围”,线上和线下同步受理解纠“齐步走”,解决了传统实践中法律救济解纠的难题。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开展综合调研、强化效应分析,推动制度落地生根开花,使纳税人诉求得到快速响应,构建了税务机关提前介入处置涉税争议的新机制。二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认真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对各基层单位行政应诉案件实行动态跟踪,推动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化解税务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柔性手段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七)切实深化政务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推进办税服务公开,积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提升工作实效。


  (八)稳步提升税收法治理念。一是扎实开展普法宣传。紧扣《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依托陕西丰富的文化资源,深入开展各项普法活动。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省妇女联合会扎实推进包含“税收小课堂”“大学生公开课”“税法知识竞赛”“税收体验日”等40个具体项目的“税法进校园”活动,使尊崇税法、学习税法、运用税法成为青少年学生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二是拓展线上普法教育阵地。将“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立体式”宣传新格局。依托税务总局和教育部建立的“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络宣传平台强化普法宣传效果,制作的《一张税票心系中华》《唐诗中的税收故事·杜甫与税收》等26部作品被选用刊发。三是建成省级“建设法治政府示范部门”。积极申报、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实推进,使日常工作和创建工作紧密融合、互促互进,推动实现税收各项工作提质增效升级。经全局上下共同努力,省局机关获得陕西省“建设法治政府示范部门”称号,展现了新机构新形象新作为。四是争创全国税收普法基地。注重发挥“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的典型模范作用,以争创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富平税收普法教育基地的改造提升,打造了点面结合、厅里厅外、线上线下兼顾的普法宣传新阵地。


  (九)加强税收法治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市县两级法制机构职责,强化人员配置,使其职能定位、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为进一步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提供了保障。二是落实公职律师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了联通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广泛参与到行政决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之中,助推税收法治建设质量稳步提升。三是加强执法资格管理。把新进人员取得税收执法资格作为执法上岗的必要条件,下大力气推动全系统税收执法资格考试“达标晋优”,实现了全省477名考生全部通过的既定目标。


  (十)深化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一是加强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党委对税收法治建设的领导,全面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均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依法治税工作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听取依法治税工作汇报,加强工作部署,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现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运转高效、协调顺畅、保障有力。二是提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举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宪法宣誓。持续深化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制度,全年就宪法、行政处罚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向领导干部进行讲授。规范设置税务干部日常培训课程,推动法律知识必修、专修和选修的有机统一。全面推行领导班子成员述法,构建了“德、能、勤、绩、廉、法”六位一体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2018年初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838名领导班子成员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公开述法,营造了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问题和后续打算


  2018年,我局的依法治税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干部的法治意识还不牢固;二是部分干部的税收执法水平不够高;三是基层单位之间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能力水平还不平衡不充分;四是法律专业人才储备仍需加强。针对这些问题,在2019年的工作中,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快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认真对照规划要求,结合全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实际,加快推进规划确定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全省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深化三项制度贯彻推行。认真落实中央统一部署,按照税务总局推行方案、制度机制、具体指引等制度体系和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和改进提升全系统三项制度工作质量,切实发挥三项制度的基础性、统领性、突破性作用,纵深引领推动全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全面开展。


  (三)扎实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规范各级税务机关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加强日常管理、突出程序控制、提升办案质量,全面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四)进一步深化权利救济保障。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要求,提升《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操作规程(试行)》实施质效,着力推进税收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动实现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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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