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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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西安市部分行业试点推行了有奖发票。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效应,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有奖发票试点进行“双扩围”:试点地区由西安市扩大到全省,试点行业由6个扩大到9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5月1日起,购方(也称受票方,下同)取得的在陕西省范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主行业为以下行业的销方纳税人(也称开票方,下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线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一)住宿业(国标行业代码:61);


  (二)餐饮业(国标行业代码:62);


  (三)居民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80);


  (四)娱乐业(国标行业代码:90);


  (五)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291);


  (六)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业(国标行业代码:839);


  (七)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国标行业代码:501);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030);


  (九)物业管理(国标行业代码:7020)。


  购方取得的上述普通发票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能参与开奖:


  (一)票面金额为负数的普通发票(红字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未扫码验证的发票;


  (六)票面金额小于20元(不含税)的发票;


  (七)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八)购方为单位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陕西国税”、“陕西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功能即可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纳入二次(定期)待开奖普通发票库管理,并参与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即时开奖;


  (二)购方已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三)购方为自然人;


  (四)经过防伪税控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全年不超过2次。开奖结果除现场公证、现场公布外,购方可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三、奖项设置


  (一)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二次开奖。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4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四、奖金兑付


  即时开奖,所中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


  二次开奖,所中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发票版式文件及打印件),到所在地市级国税部门完成兑奖核验,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经审核无误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兑付奖金。


  中奖者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五、其他事项


  (一)由于服务器流量限制,单个账户(微信或支付宝)每日参与即时开奖上限为5次。


  (二)销方拒绝向购方开具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购方可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66)。


  (三)纳入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销方纳税人应在线开具发票,以提升参与有奖发票的用户体验度。


  (四)中奖者未按照规定流程参与兑奖、因操作失误导致奖金无法兑付、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污损毁坏发票原件以及其他各类无效发票不予兑奖。


  (五)中奖者应当如实提交上述兑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他人办理兑奖事宜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对即时开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记录为准。


  (七)中奖者兑奖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八)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以消费者名义或通过发票记账联参与发票摇奖的,一经核实,违规者将被纳入有奖发票黑名单库。


  (九)此前的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解释权归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所有。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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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