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税[2016]10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20
文号:陕财税[2016]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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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机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省内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


二、汇总管理方式


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省内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总机构统一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不清算。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根据统一核算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扣减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预征后清算。


总机构(本部)和分支机构分别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年度终了,由省国税局组织开展总分支机构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并将总分支机构年度应纳增值税合计抵减已预缴增值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总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增值税与已预征增值税实行多退少补,经总机构同意,分支机构多预缴税额可以结转下一年度进行抵减。


(四)按销售额比例分配。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机构(本部)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且总机构(本部)无应税收入的,总机构(本部)当期应纳税额按照年度汇总应纳税额与留成比例计算,在总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留成比例由省财政厅商省国税局确定。实行“预征后清算”和“预征不清算”汇总方式的,预征率由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确定,并可根据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经营情况适时调整。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材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程序。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总机构报省级财政、国税部门批准。


2、申请“总机构统一缴纳”和“预征不清算”方式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同意,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同级国税部门;


3、申请“销售额比例分配”和“预征后清算”方式的,申请资料主送省级国税部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此前业务的处理。


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实行增值税、营业税汇总申报管理的纳税人,仍在原确认的汇总范围内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不再履行批准手续。为规范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事宜,对原实行营业税汇总管理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由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就相关事宜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二)分支机构变更的处理。


经批准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应向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办理报备手续。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和“预征不清算”管理方式的,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须经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同意。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事宜由县(市、区)国税局会同财政局参照本通知规定批准办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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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