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郴州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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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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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郴州市城区于2012年上线“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后,评估范围仅限于住宅,非住宅需纳税人进行个案评估,既降低了效率,又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难以满足现阶段存量房交易税费征管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完成了郴州市城区范围内的非住宅类存量房数据库建设,拟定于2020年11月30日起将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到“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范围。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把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到“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范围后,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的税费征管流程发生了改变,其评估结果影响到存量房交易各项税费的计征,关系到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必须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减少后期纳税争议,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自2020年11月30日起,把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到“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范围。二是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及申报价格与评估价格不同时的处理规则。三是明确发生在2020年11月30日(含)以后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事项,应使用“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发生在2020年11月30日以前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事项,应在2020年11月30日(不含)前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纳税评估。四是明确了出现争议时,应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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