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16]2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25
文号:豫国税发[2016]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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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解决问题的渠道,促进国税、地税服务进一步深度融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为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提供了沟通交流、了解诉求、信息反馈、解决问题的渠道和平台,有助于三方和谐互利,有助于理顺三者关系,有助于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 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三方沟通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完善作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全省范围内三方沟通工作,指导市县级税务机关做好三方沟通工作,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三方沟通工作,指导县级税务机关做好三方沟通工作,由市级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三方沟通工作,由县级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三、 明确职责,厘清关系


  《通知》对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自身职责,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厘清关系,杜绝利益上往来,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原则,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 建章立制,细化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推进三方沟通机制建设工作,建立“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纳税人”五位一体的协作运行机制。三方沟通以日常沟通、会议沟通、走访调研、业务合作等为主要沟通手段,其中三方沟通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专项沟通。各级税务机关要着重建立三方沟通机制事项督办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诉求要认真研究,并列入督办事项,由各级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及时推送到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落实,确保沟通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五、 积极探索,锐意创新


  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是税务系统落实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形势下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除召开会议、走访调研、丰富沟通渠道外,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有偿委托等形式,在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并及时总结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丰富三方沟通机制内容,增强沟通交流活力。


  六、 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三方沟通机制要坚持平等交流原则,税务机关应充分尊重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的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并各司其职做好反馈工作。特别是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同时牵涉国税、地税双方,更要精诚合作,实现国税、地税管理协同、服务协作、信息共享,提升工作合力。各级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好、沟通联络好、协调统筹好各项工作事宜,并分别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联系沟通工作。


  七、 强化宣传,实时反馈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做好三方沟通机制的宣传工作,以最大程度取得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工作中要注意建立工作档案,抓好问题督导落实,强调廉政工作纪律,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强制代理,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同时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者有好的经验做法的,要及时向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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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