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6-09-14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405

温馨提示——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解读稿.doc


  起草说明.doc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选择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全面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公开处罚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第九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第十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有效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罚款处罚规定的,应当选择适用较重的条款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施行后,纳税人首次未按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违章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与当事人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即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列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或者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中有关裁量权处罚幅度的规定中,除有特殊说明的,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施行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