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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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零售商业企业:


  为落实市政府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加快中国邮轮发展试验区建设,争取实施更加便捷的退税政策,现已正式启动增设蛇口邮轮母港离境退税口岸的相关工作。年底,我市将有深圳机场、蛇口游轮母港两个离境退税口岸,有利于吸引国际游客到访,拉动境外旅客购物消费,促进我市商贸和旅游事业发展。经研究,深圳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的本市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条件如下: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6.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深圳老字号”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优先。


  二、遴选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9月25日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零售商店)可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连同《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深圳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审核确定名单(10月10前)。深圳市商务局按照“合理布局、优中选优”的原则,优先选择深圳特色产品、深圳优势产品及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确定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初选名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对退税商店进行审核和备案。


  (三)发布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10月20日前)。深圳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联合确定经备案的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并通过各自网站对外公布。


  (四)离境退税商店正式营业(11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安排各离境退税商店安装开展离境退税业务相关系统、调试设备,组织业务培训,确保2019年11月中旬起正式开展离境退税商业务。


  三、其他事项


  (一)请申报企业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18时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至深圳市商务局流通市场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38室)。申报材料须包含申请、备案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大小沿左侧装订,盖企业公章及骑缝章。材料要求一份纸质、一份电子版(PDF格式,盖章后扫描)。


  (二)通过备案的离境退税商店应通过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店内海报等渠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吸引更多境外旅客消费,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应自行配备护照扫描仪等设备,安排人员参加培训,熟悉业务流程,按照统一标准张贴“退税商店”标识,为境外旅客咨询、购物提供专业化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范本)


深圳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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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