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工[2017]221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02
文号:粤财工[2017]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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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为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50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76号)等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已将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事项委托给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


  深圳市财政委负责深圳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二、备案流程及相关要求


  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已实行网上申报,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备案流程。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包括登记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纸质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流程为: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地址:www.gdbs.gov.cn)→申请人网上申报→网上材料完备性审核→申请人邮寄纸质材料→材料一致性复核→完成备案→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二)备案要求。


  1.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登记备案,资料清单见财资[2017]26号文第一点。


  2.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变更,以及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变更备案;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变更备案,资料清单见财资[2017]26号文第二点及比照财资[2017]26号文第一点。


  3.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存在法定注销事由(注销工商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之一的,应当及时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注销备案。


  上述事项的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6楼会员部。备案材料情况将自完成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公告,相关公告信息请到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进行查阅。


  三、新旧制度过渡有关事项


  (一)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原机构)证书回收。该项工作与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开展的2017年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合并办理,并根据审核的结果进行分批次公告,相关公告信息请到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进行查阅。


  其中,除深圳外的其他地区的原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深圳地区的原机构由深圳市财政委组织实施,由深圳市财政委统一回收,于2018年1月14日前将回收的原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统一移交我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实施以来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备案,流程同第二大点。


  四、其他事项


  (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工贸处)和省资产评估协会反映。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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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