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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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22日。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稿


  附件3:《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附件4:《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


  附件5:《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11-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需采用核定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二章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一)规定的纳税人。


  第四条纳税人无法计算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实际用水量等量核定,即污水排放量等于实际用水量。


  第五条实际用水量以自来水表数据或水费缴费单数据为准。


  第六条  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纳税人能提供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实际污水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二)按照实际用水量核定污水排放量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实际用水量(吨)÷污染当量值


  (三)畜禽养殖业按照实际养殖畜禽数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数=实际养殖畜禽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四)医院的污染当量数按照污水排放量、病床折合孰高确定,


  污染当量数=实际用水量(吨)÷污染当量值


  按照病床数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床位数(床)÷污染当量值


  (五)纳税人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按照《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附件二)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第七条  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以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二)适用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台、张、只等)×单位税额


  其中餐饮业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其营业面积所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第四章 核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送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方式备案,填写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采集表,并提供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安装水表设备、营业面积、床位等经营信息。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项目,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污染排放特征值系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附件三)。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特征值指标的,可根据变更后的特征值指标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通过安装水表或污水流量计等设备,能够获取污水排放量或实际用水量,不再适用《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的,应在下次申报时,重新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和对应的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须妥善保存有关证明资料并留置备查。


  第十二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置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后续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环保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加强对申报信息、核定程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测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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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