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关联申报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7-04-26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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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6年度企业关联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联申报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二)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时间


  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每年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完成关联申报。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为了提高关联申报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电子税务局申报方式。电子税务局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填报。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说明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点击“电子税务局 新版本入口”,输入相关登录信息后进入电子税务局,选择“功能导航”→“申报缴税/报表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即可进入申报界面;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本月应申报信息”,点击“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点击“电子税务局企业用户”,输入相关登录信息后进入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选择“办税服务”→“申报缴款”→“申报表填写”→“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必须先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企业在申报属期若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企业根据自身实际业务确定填报相应的其他表格。


  (三)由于2016年版关联申报表的填报格式、内容和要求有较大变化,特别是新增了国别报告部分,请企业提前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关联申报,避免临近截止日期因企业数据收集、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四)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联系,或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以及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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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