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6]1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12
文号:粤国税发[2016]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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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


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不仅关系到税制转换中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价,也将直接决定税制转换后政策调整和完善的方向。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要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的营改增税负分析组,建立工作责任制,细化职责分工。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积极运用分析成果全面优化纳税服务。通过深入分析,定位政策上的完善方向、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改进服务上的欠缺之处。通过尽快、精准、有效的改进,使营改增带来的办税便利更充分,更好优化经济运行秩序和营商环境,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为企业转型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建言献策,助推经济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


二、深入做好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


(一)持续开展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再复核工作。对试点纳税人的身份界定要开展全面复核,准确划分试点纳税人的主行业和主征收品目。建立定期校验机制,保持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的精准,为税负分析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


(二)持续做好申报质量提升工作。认真梳理分析每期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再培训、再辅导。重点做好样本企业的申报跟踪辅导,确保申报数据准确反映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税负变化情况,发挥样本企业的标本参考作用,夯实分析工作数据质量基础。


(三)细致开展纳税人试点分析工作。认真深入分析本地区营改增试点税负变化情况,建立试点分析常规工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求,加强与财政、地税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联合分析团队,提升试点分析工作站位和质量。各市国税局每月应就试点行业运行情况、税负变化情况等形成营改增试点分析报告上报省国税局。


三、运用分析成果促进经济发展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应用营改增试点分析成果,深入细致开展税收收入测算,算好新营改增收入和税制转换减收两本账,充分挖掘试点分析数据与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把握经济结构变动特点,为地方政府开拓财源发展经济出谋划策。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营改增试点分析数据,结合风险管理系统的推进,完善风险治理水平,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风险共治的发展,创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四、运用分析成果优化纳税服务


(一)多管齐下缓解办税拥堵。做好办税高峰应对工作,改进服务措施,强化服务保障,确保办税服务厅的平稳运行。充分发挥同城通办优势,建立办税服务厅等候状况实时发布机制,合理分流办税人员,分散繁忙办税服务厅办税集中程度。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科学统筹安排,优先保证窗口办税力量,加强现场导税力量的配备,落实领导干部值班指挥协调。


(二)大力推广电子税务局。各地要充分发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国地税主要涉税业务的功能全覆盖、涉税业务办理的全流程电子化的优势,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减少纳税人上门申报办税次数,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提升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


五、运用分析成果改进税收工作


为配合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要求,税务总局出台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各地应认真组织培训,指导和规范日常征管工作。同时,结合营改增试点分析成果,针对不同试点行业、不同征收方式、不同风险环节的税收征管风险加以监控,及时反映落实征管规范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强化责任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省国税局将进一步加大专项督查和考核力度,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对有问题未及时整改,有短板未及时弥补的,该通报的通报,该问责的问责。通过严督实考,促进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持续推进、持续提升、持续完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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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