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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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将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二、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凡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不含社保费)。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解读


2016年06月30日           省局征管科技处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我局决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精神,对合理简并纳税人次数进行适当的延伸和扩展。


一、从2016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起,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将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一)采取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等纳税人。


(二)对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改为按季申报缴纳的税种包括: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纳税人应纳税款必须按月计算,定额与发票孰高也必须按月判断。


(四)对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上述纳税人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仍需按月申报缴纳。


(六)除上述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实行简并征期,仍按相关规定按月申报缴纳(预缴)。


二、对新办登记的纳税人,凡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不含社保费)。


(一)目前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事业单位。


(二)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是指纳税人既未开展生产经营又未发生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人虽未开展生产经营,但有自有房产、土地,或者已发放了工资薪金,则属于发生了纳税义务,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申报纳税。


(三)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新办登记纳税人,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的范围不包含社会保险费。


(四)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五)按照有关部门部署,个体工商户将于2016年底前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届时个体工商户按照此公告执行。


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说明:


一、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其应纳税款在最后一个纳税期申报缴纳,如简并为按季缴纳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简并征期后,其应纳税款仍需按月计算。


二、按季申报是指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其应纳税款按季计算,并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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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