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6]13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30
文号:粤国税发[2016]1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23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5月30日省国税局召开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以及广东省司法厅等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国税系统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税收法律人才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为税收改革、税收执法、行政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


二、工作职责与安排


全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由省国税局统筹组织,市、县国税局在省国税局的指导下推进落实。


(一)省国税局负责统筹推进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与省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制定本系统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省国税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全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人才库;指导和督促市国税局开展公职律师工作;配合省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本系统公职律师行业监管等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研究落实公职律师分类培养、分类使用工作机制。


6月30日前,省国税局发文成立公职律师工作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推行公职律师工作,具体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主 任: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


成 员:省国税局公职律师及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推行公职律师工作,具体负责公职律师单位报批、公职律师实习和岗前培训、公职律师证书申领、执业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统筹分配省国税局公职律师工作任务。


(二)市、县国税局在省国税局的指导下,落实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公职律师相关制度和工作部署,承担公职律师证书(或公职律师实习证)申领、日常管理和执业考核等具体工作。


市国税系统有3名以上公职律师的,市国税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县(区)以下的国税局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未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市、县国国税局,由政策法规职能部门代行其职责。


(三)鼓励国税局在本层级、本管辖区域范围内与地税局加强公职律师工作合作,在统一自由裁量权基准、联合稽查办案、涉及国税地税多税种的重大案件审理、联合执法引发的复议应诉、税法宣传辅导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市国税局可以根据本方案精神,与地税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制度


省国税局于2016年5月31日前制定本系统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职律师任职条件、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奖惩机制;与省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第一批申请人员获得公职律师证或实习证。市国税局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国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


(二)建立公职律师队伍


2016年12月前建立广东国税系统公职律师队伍。省国税局将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衔接与沟通交流,将具备律师资格条件的政策法规、税政、稽查部门的干部吸纳到公职律师队伍中来,积极培育公职律师后备力量。省国税局聘请公职律师办公室顾问专家,研究处理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法律事务。


(三)建立保障机制


搭建公职律师实践平台,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让公职律师广泛参与到系统内复议应诉案件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以及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将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绩效考核项目。按照规定安排公职律师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公职律师年检、培训、办案等开支。探索建立公职律师物质及精神激励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公职律师,在个人绩效考核、年度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加强教育培训


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公职律师知识更新和培训,通过组织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开展理论研究等多种措施,优化公职律师知识结构,提高公职律师业务理论水平。组织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职律师事务所组织的业务培训,邀请资深律师为公职律师传授应诉技巧,组织公职律师旁听诉讼庭审等形式,提高公职律师实际工作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既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有效载体,也是强力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准备,全面落实,积极有效地抓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注重培养


要加强领导,充分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要严格标准,做好符合条件干部的组织推荐工作。各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参加司法考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招录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务员,使公职律师及后备队伍不断完备。


(三)长效管理,完善机制


省国税局应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务求取得实效;要从建立长效管理和激励机制出发,提供学习实践平台、落实保障和激励措施。各单位要从时间保障、经费保障、工作协调等多方面,全力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履职,为公职律师发挥作用提供有效保障。各市国税局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报告。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