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6]2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05
文号:穗国税发[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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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8日召开的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委托涉税专业服务(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及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依法依规承办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涉税服务组织),为税务机关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市国税局系统通过委托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税收协同治理能力,降低征税成本,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发挥涉税服务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诚信纳税环境和氛围,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税收共治。


第四条 委托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不变原则。委托服务必须确保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地位不变,在保证税收执法权不转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合理引入涉税服务组织参与非执法类、非程序类的辅助性、事务性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信息保密原则。委托服务要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强化保密意识,明确保密措施,确保纳税人纳税信息和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安全。


(三)资源互补原则。委托服务应充分发挥涉税服务组织熟悉企业会计核算、涉税账务处理、税务审核的专业特长,实现税务机关与涉税服务组织资源互补、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协同税收共治。


(四)公平公开原则。委托服务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和流程,确保具备条件的涉税服务组织平等参与竞争;加强对委托服务的过程监督,防止利益输送,权钱交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国税局设立委托涉税专业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国税局局长任组长,市国税局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监察室、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票证中心(风险监控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六条 市国税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委托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相关委托服务制度、管理办法及工作方案,审定委托服务项目清单,以及审议委托服务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委托涉税专业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办公室)。由市国税局分管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主任,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监察室、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票证中心(风险监控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相关处室经办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第八条 委托服务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委托服务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委托服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及方案,拟订委托服务项目清单,协调、指导、监督委托服务相关管理工作。各成员部门分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1.负责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委托服务工作;


2.拟订委托服务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3.拟订委托服务的项目清单;


4.编制市国税局系统委托服务商资格库(以下简称:服务商资格库)的采购需求,统筹服务商资格库的使用管理工作;


5.协同市国税局机关采购单位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组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委托服务工作;


6.组织开展对涉税服务组织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1.负责对委托服务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2.审核委托服务委托协议书;


3.解决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过程中的法律疑难问题。 


(三)财务管理处


1.负责委托服务的经费保障工作,对委托服务所需资金在预算中做出统筹安排;


2.指导和监督委托服务经费使用;


3.负责委托服务采购程序的监督工作。


(四)监察室


负责委托服务中的廉政监督工作,指导查找委托服务工作的廉政风险点,完善相关廉政风险防范措施。


(五)信息中心


负责委托服务工作的信息技术保障,为信息数据传递和网络安全提供信息化支撑。


(六)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按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完成委托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七)业务处室


1.负责提出委托服务项目的申报和调整建议,制定委托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引或工作要求;


2.提出本处室直接使用的服务项目和预算安排,参与采购工作,并对服务商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报委托服务办公室备案;


3.协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本业务线的委托服务和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区国税局开展委托服务工作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委托服务工作相关机制。


第三章 委托服务项目清单


第十条 市国税局系统委托服务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委托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由市国税局统一制定,未列入项目清单的服务不得委托。


第十一条 项目清单内容应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涉税服务组织能够承担、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专业性服务事项。分为纳税服务类服务事项和税源管理类服务事项二类。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能范围,以及应由税务机关直接提供、不适合涉税服务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列入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 项目清单原则上根据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市国税局业务处室填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项目立项需求书》,向委托服务办公室提出立项需求,委托服务办公室汇总编制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发布。立项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立项背景;


(三)实现目标;


(四)项目类型、内容和要求;


(五)业务组织形式和方法;


(六)质量监控和风险防范措施;


(七)服务评价和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对服务商和服务人员的资质和专业要求;


(九)计费方式及费用测算;


(十)服务报告、服务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业务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项目清单调整后,相关业务处室应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四章 委托管理


第十四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及市国税局机关业务处室(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应根据项目清单和工作需要,每年制定下一年度服务委托计划及预算,报经委托服务办公室统筹及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服务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服务采购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服务商资格库选择方式。


(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商或服务商资格库。


(二)采取服务商资格库选择方式:市国税局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服务商资格库,服务商资格库原则上聘期二年。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委托单位在市国税局服务商资格库中选择确定服务商,委托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七)提供税源管理类服务的服务商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三年以上,且最近一次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B级以上。


2.具备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服务项目的业务要求,从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执业经验、职业道德信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商进行综合评判,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选择服务商。


第十八条 服务费用采取计时或计件二种计费方式。


(一)计时方式:按实际参加服务工作的人员、资质、天数及双方约定的计费标准核定费用。


(二)计件方式:以委托项目为单位,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按规定与服务商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服务目标、服务内容和范围;


(二)参与服务工作的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资质条件等;


(三)工作时限和要求;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费用标准、结算及支付方式;


(六)回避承诺和保密要求;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结果报市国税局委托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服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负责委托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在实施服务期间进行业务督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预算安排、委托合同、服务商专业资质及能力、业务要求等因素,向服务商提出具体服务事项的服务需求,明确具体服务事项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等。服务商应根据服务需求提出服务响应方案,委托单位审定后,向受托服务商下达服务事项任务书,双方签字盖章执行。服务事项任务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事项名称;


(二)服务事项具体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业务形式和方法,业务条件及所需资料数据;


(四)预期目标;


(五)服务人员安排及分工;


(六)聘请其他专业领域专家协助相关需求;


(七)完成时间、实施进度及阶段性控制措施;


(八)费用测算;


(九)验收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服务商应对服务事项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服务商执业一年以上的税务师,与服务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二)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行业批评;


(三)提供税源管理类服务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三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在税源管理类服务事项中,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服务事项当事纳税人(以下简称:当事纳税人)任职过的;


(二)与当事纳税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当事纳税人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项目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四)服务商或其利益关联机构、服务人员近三年为当事纳税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或财会、法律、评估等其他相关服务的;


(五)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准则规范和委托单位的业务要求开展服务业务,按照服务任务书约定的时间出具相关服务报告,并对税源管理类服务事项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服务商对服务业务中超出其业务资质、专业领域或其它特殊技术问题,经委托单位同意后,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参与协助专家应遵守相关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向委托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和回避承诺。服务商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对其服务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委托单位应对服务商出具的服务报告和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后做出采信判断,并对所形成的管理结论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服务报告内容应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由服务商项目负责人、服务商负责人审核签名出具,加盖服务商公章。服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项目委托单位名称;


(三)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


(四)工作开展的过程;


(五)工作结论;


(六)保密协议和回避承诺执行情况;


(七)有关责任人的签字、签章;


(八)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服务人员执行税源管理类服务,应编制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服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委托单位名称;


(二)服务事项名称;


(三)当事纳税人名称及纳税识别号;


(四)服务事项时间或期限;


(五)服务事项实施过程记录;


(六)服务事项结论或结果;


(七)保密协议和回避承诺执行情况;


(八)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九)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十)其他说明事项。


第三十条 服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属于委托单位业务档案,由委托单位负责存档保管,服务商经委托单位同意可到委托单位现场查阅。


第三十一条 服务人员开展税源管理类服务原则上应在委托单位内进行,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由委托单位提供,服务商和服务人员一般不与当事纳税人直接接触。如确有需要接触企业进行查阅资料、调查核实、沟通交流等情形的,须经委托单位同意,由税务人员全程带领,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服务的跟踪监督,建立相关考勤登记、工作日志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相关培训,明确专业涉税服务的工作内容、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委托服务事项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对合同执行情况和服务商、服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作为今后开展政府委托服务选择服务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委托单位每年应对开展委托服务工作进行绩效分析,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不断优化完善委托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委托单位每年将综合评价结果和委托服务绩效分析情况报委托服务办公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服务商及其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处理,或者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服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与当事纳税人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承接服务从当事纳税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服务中获取的资料、信息及工作结果用于与服务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委托合同及服务任务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开展委托服务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与服务商或服务人员串通违反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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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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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