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6]2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05
文号:穗国税发[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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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8日召开的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委托涉税专业服务(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及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依法依规承办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涉税服务组织),为税务机关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市国税局系统通过委托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税收协同治理能力,降低征税成本,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发挥涉税服务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诚信纳税环境和氛围,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税收共治。


第四条 委托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不变原则。委托服务必须确保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地位不变,在保证税收执法权不转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合理引入涉税服务组织参与非执法类、非程序类的辅助性、事务性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信息保密原则。委托服务要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强化保密意识,明确保密措施,确保纳税人纳税信息和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安全。


(三)资源互补原则。委托服务应充分发挥涉税服务组织熟悉企业会计核算、涉税账务处理、税务审核的专业特长,实现税务机关与涉税服务组织资源互补、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协同税收共治。


(四)公平公开原则。委托服务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和流程,确保具备条件的涉税服务组织平等参与竞争;加强对委托服务的过程监督,防止利益输送,权钱交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国税局设立委托涉税专业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国税局局长任组长,市国税局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监察室、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票证中心(风险监控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六条 市国税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委托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相关委托服务制度、管理办法及工作方案,审定委托服务项目清单,以及审议委托服务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委托涉税专业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办公室)。由市国税局分管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主任,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监察室、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票证中心(风险监控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相关处室经办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第八条 委托服务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委托服务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委托服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及方案,拟订委托服务项目清单,协调、指导、监督委托服务相关管理工作。各成员部门分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1.负责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委托服务工作;


2.拟订委托服务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3.拟订委托服务的项目清单;


4.编制市国税局系统委托服务商资格库(以下简称:服务商资格库)的采购需求,统筹服务商资格库的使用管理工作;


5.协同市国税局机关采购单位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组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委托服务工作;


6.组织开展对涉税服务组织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1.负责对委托服务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2.审核委托服务委托协议书;


3.解决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过程中的法律疑难问题。 


(三)财务管理处


1.负责委托服务的经费保障工作,对委托服务所需资金在预算中做出统筹安排;


2.指导和监督委托服务经费使用;


3.负责委托服务采购程序的监督工作。


(四)监察室


负责委托服务中的廉政监督工作,指导查找委托服务工作的廉政风险点,完善相关廉政风险防范措施。


(五)信息中心


负责委托服务工作的信息技术保障,为信息数据传递和网络安全提供信息化支撑。


(六)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按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完成委托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七)业务处室


1.负责提出委托服务项目的申报和调整建议,制定委托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引或工作要求;


2.提出本处室直接使用的服务项目和预算安排,参与采购工作,并对服务商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报委托服务办公室备案;


3.协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本业务线的委托服务和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区国税局开展委托服务工作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委托服务工作相关机制。


第三章 委托服务项目清单


第十条 市国税局系统委托服务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委托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由市国税局统一制定,未列入项目清单的服务不得委托。


第十一条 项目清单内容应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涉税服务组织能够承担、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专业性服务事项。分为纳税服务类服务事项和税源管理类服务事项二类。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能范围,以及应由税务机关直接提供、不适合涉税服务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列入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 项目清单原则上根据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市国税局业务处室填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项目立项需求书》,向委托服务办公室提出立项需求,委托服务办公室汇总编制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发布。立项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立项背景;


(三)实现目标;


(四)项目类型、内容和要求;


(五)业务组织形式和方法;


(六)质量监控和风险防范措施;


(七)服务评价和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对服务商和服务人员的资质和专业要求;


(九)计费方式及费用测算;


(十)服务报告、服务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业务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项目清单调整后,相关业务处室应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四章 委托管理


第十四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及市国税局机关业务处室(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应根据项目清单和工作需要,每年制定下一年度服务委托计划及预算,报经委托服务办公室统筹及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服务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服务采购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服务商资格库选择方式。


(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商或服务商资格库。


(二)采取服务商资格库选择方式:市国税局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服务商资格库,服务商资格库原则上聘期二年。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委托单位在市国税局服务商资格库中选择确定服务商,委托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七)提供税源管理类服务的服务商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三年以上,且最近一次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B级以上。


2.具备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服务项目的业务要求,从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执业经验、职业道德信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商进行综合评判,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选择服务商。


第十八条 服务费用采取计时或计件二种计费方式。


(一)计时方式:按实际参加服务工作的人员、资质、天数及双方约定的计费标准核定费用。


(二)计件方式:以委托项目为单位,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按规定与服务商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服务目标、服务内容和范围;


(二)参与服务工作的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资质条件等;


(三)工作时限和要求;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费用标准、结算及支付方式;


(六)回避承诺和保密要求;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结果报市国税局委托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服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负责委托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在实施服务期间进行业务督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预算安排、委托合同、服务商专业资质及能力、业务要求等因素,向服务商提出具体服务事项的服务需求,明确具体服务事项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等。服务商应根据服务需求提出服务响应方案,委托单位审定后,向受托服务商下达服务事项任务书,双方签字盖章执行。服务事项任务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事项名称;


(二)服务事项具体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业务形式和方法,业务条件及所需资料数据;


(四)预期目标;


(五)服务人员安排及分工;


(六)聘请其他专业领域专家协助相关需求;


(七)完成时间、实施进度及阶段性控制措施;


(八)费用测算;


(九)验收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服务商应对服务事项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服务商执业一年以上的税务师,与服务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二)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行业批评;


(三)提供税源管理类服务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三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在税源管理类服务事项中,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服务事项当事纳税人(以下简称:当事纳税人)任职过的;


(二)与当事纳税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当事纳税人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项目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四)服务商或其利益关联机构、服务人员近三年为当事纳税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或财会、法律、评估等其他相关服务的;


(五)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准则规范和委托单位的业务要求开展服务业务,按照服务任务书约定的时间出具相关服务报告,并对税源管理类服务事项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服务商对服务业务中超出其业务资质、专业领域或其它特殊技术问题,经委托单位同意后,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参与协助专家应遵守相关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向委托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和回避承诺。服务商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对其服务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委托单位应对服务商出具的服务报告和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后做出采信判断,并对所形成的管理结论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服务报告内容应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由服务商项目负责人、服务商负责人审核签名出具,加盖服务商公章。服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项目委托单位名称;


(三)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


(四)工作开展的过程;


(五)工作结论;


(六)保密协议和回避承诺执行情况;


(七)有关责任人的签字、签章;


(八)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服务人员执行税源管理类服务,应编制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服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委托单位名称;


(二)服务事项名称;


(三)当事纳税人名称及纳税识别号;


(四)服务事项时间或期限;


(五)服务事项实施过程记录;


(六)服务事项结论或结果;


(七)保密协议和回避承诺执行情况;


(八)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九)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十)其他说明事项。


第三十条 服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属于委托单位业务档案,由委托单位负责存档保管,服务商经委托单位同意可到委托单位现场查阅。


第三十一条 服务人员开展税源管理类服务原则上应在委托单位内进行,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由委托单位提供,服务商和服务人员一般不与当事纳税人直接接触。如确有需要接触企业进行查阅资料、调查核实、沟通交流等情形的,须经委托单位同意,由税务人员全程带领,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服务的跟踪监督,建立相关考勤登记、工作日志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相关培训,明确专业涉税服务的工作内容、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委托服务事项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对合同执行情况和服务商、服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作为今后开展政府委托服务选择服务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委托单位每年应对开展委托服务工作进行绩效分析,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不断优化完善委托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委托单位每年将综合评价结果和委托服务绩效分析情况报委托服务办公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服务商及其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处理,或者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服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与当事纳税人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承接服务从当事纳税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服务中获取的资料、信息及工作结果用于与服务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委托合同及服务任务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开展委托服务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与服务商或服务人员串通违反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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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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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