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04-06
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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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居民企业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及申报期限

  在本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的总机构在穗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年版),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纳税申报表应提交最新表格,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年度申报同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A105090,然后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逐项(或逐笔)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A105090及A105091,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存在政策性搬迁情况的纳税人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6)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并按重组交易类型分别提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股权收购)》、《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资产收购)》、《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7)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8)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9)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10)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借款利息支出的,应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11)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纳税人,应在发生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2)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棚户区改造支出书面说明材料。

  (13)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14)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1)总机构应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2)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应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A105090及A105091,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的,可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7.有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3)依照税收规定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应提供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需要提交的书面资料。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年版)》。

 

  2.有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四、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具体纳税事宜,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可登录门户网站下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12366.gov.cn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zds.gov.cn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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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