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6]8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13
文号:粤国税发[20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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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税总发[2016]5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学习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我省重要指示精神


  4月1日下午,李克强总理考察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信息系统监控室分别与珠海市国地税一体化办税服务厅、12366北京税务服务中心进行实时视频连线,询问有关工作情况,并与基层税务干部进行交流。在实时连线中,李克强总理主要询问了我省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情况、营改增有关准备工作等。广东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胡金木逐一向李克强总理报告了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了汇报后,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指示:“广东小微企业很多,我们这次营改增首先就是要让小微企业得到红利,我们减税,让他们减负,为了让他们将来更好地发展。你们要确保所有行业只减不增,要让税户满意,让税户减负,实际上是助力整个经济发展。”随后,李克强总理对广东省国税、地税系统干部职工致以亲切的问候。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近3000个县(区)中点名与我省珠海市高新区进行视频连线,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省税收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税务干部的亲切关怀,是对我省税务干部的极大鼓舞。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我省税务部门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特别是营改增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迅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视察营改增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对我省税务部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王军局长批示精神,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各级国税部门党组要带头学、深入学、系统学,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把李克强总理的殷切期望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国税干部,化作我们自觉的追求和责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开局就是决战、起步就是冲刺的劲头,凝心聚力,争分夺秒,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承担好营改增改革试点重任,给党和国家、给广大纳税人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有关学习情况和后续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信息采编系统上报省国税局办公室。


  二、坚决做好营改增的最后冲刺


  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我省税务部门的重要指示,用工匠精神把全面推开营改增做实做细,坚决把这场战略攻坚战打赢打胜,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妥办好,确保5月1日试点纳税人顺利开票,确保6月1日试点纳税人顺利申报,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一)对营改增工作进行再动员再推进。要以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我省税务部门的重要指示为指导,坚定全面推开营改增的信心和决心,发扬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工匠精神,把营改增工作一步一个脚印地再跟进、再落实、再提升。要对照精神,再调整、再细化营改增实施方案,重点围绕李克强总理关注的小微企业减负和发展等,进一步制定具体服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做好各项准备,做实做细各项改革任务,确保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和税负只减不增。


  (二)坚决落实好我省营改增八项承诺。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八项服务承诺》,要围绕营改增八项承诺,逐条制定小微企业服务举措,让服务更细,举措更实,同时,要采取强有力的督查方式,抓好省市县三级联动,确保营改增八项承诺,言出必行,行之必果,让小微企业更好获得改革红利。


  (三)大力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要联合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政策宣讲和交流。整合税收宣传力量,提升宣传针对性和有效性,组织围绕营改增主题的“在线访谈”“营改增十问十答”“营改增公益广告公益大赛”等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和纳税人对“税负税率”“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正确认知和理解。对营改增行业、企业进行全面培训,通过多种有效渠道传递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增值税政策,熟悉增值税办税流程和操作。


  (四)加强营改增后续管理防范市场风险。要把好税收抵扣的重要关口,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覆盖到全省营改增纳税人,构建和完善防范增值税发票虚抵、虚开的风险分析识别模型,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监控,组建增值税风险监控团队,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涉税风险开展分析,推进形成规范化、模式化、自动化的营改增风险管理系统,在保障改革红利充分释放的同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持续开展营改增工作调研和效用分析。要不断关注营改增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风险点,重点开展小微企业、建筑行业等营改增的分析,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举措。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搭建企业数据库,强化多部门信息共享,与建设、金融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大数据”联动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试点启动后按月开展动态分析,按季进行试点效应评估,并定期向省国税局、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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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