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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因此,委托研发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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