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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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确定。试点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采用成本法或参照法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的,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按照不同货物所占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法见附件1。


  三、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1.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全部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进项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


  2.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进项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


  3.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混有本条第(一)款第1、第2项的,按照纳入核定扣除前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额的比例分别计算。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于纳入核定扣除试点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全部转出。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四、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纳税人,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时,计算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纳税人,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当期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并填报《试点纳税人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计算表》(附件2)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由试点纳税人留存备查。


  当期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外购的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数量)]


  五、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


  (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表》(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确定扣除标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并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核定扣除结果尚未下达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六、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单一农产品原料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农产品耗用数量归集方法


     2.试点纳税人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计算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文件的要求,青岛市税务机关对液态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及青岛市扩大试点的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为明确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相关原则及要求,根据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要求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本公告对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进行了明确。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确定。


  (二)本公告对“单产多”及“多产多”农产品耗用数量的归集方式进行了明确。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的,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按照不同货物所占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三)本公告明确了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给出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式。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四)本公告明确了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纳税人,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时,计算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五)本公告对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及核定扣除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进行了明确。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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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