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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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二、办理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上述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银税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


  (一)已在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登记(含“三证合一”)的试点纳税人(含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下同),2016年4月28日前办税人员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到全市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办理税种登记。


  上述试点纳税人,不需要到商业银行重新签订国税部门、地税部门银税协议,原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二)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银税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


  1.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单位纳税人,2016年4月28日前办税人员需持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身份证件到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同时使用地税部门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到商业银行签订国税部门银税协议,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送交国税部门办税厅进行信息维护,以便办理网上扣税业务;原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2.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个体工商户,国税部门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文件规定,生成符合国标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并导入国税征管系统。因地税部门使用“省级大集中”系统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差异原因,会引起部分个体工商户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请试点个体工商户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qd-n-tax.gov.cn)或者到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现场查询纳税人识别号,并根据具体情形办理相关事宜;如查询不到纳税人识别号,负责人需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身份证件到国税部门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信息采集、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相关涉税手续。


  (1)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一致的个体工商户, 2016年4月28日前到全市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到商业银行签订国税部门银税协议,并于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送交国税部门办税厅进行信息维护,以便办理网上扣税业务;原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2)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4月28日前到国税部门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后,按照国税部门纳税人识别号分别到商业银行办理国税部门、地税部门银税协议,并于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分别送交国税、地税部门办税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同时办理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变更及银税协议变更手续。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发票及税控装置交旧换新事宜。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5月1日以后至5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需到地税部门办理地税发票缴销及税控装置注销手续。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税控器具,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全部转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使用外挂税控器的全部转用国税部门的免费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国税部门的免费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或使用国税通用定额发票,也可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纳税人选择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需要更换用户卡、税控卡,转换到国税部门的税控收款机抄报税系统。


  (二)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事宜。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试点个体工商户,国税部门暂按地税部门核定的营业额作为营改增项目的销售额,执行期原则上延续地税部门的执行期。待执行期到期后,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的定额项目报送相关信息,重新申请核定定额。如果纳税人不申请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将按照查账方式征收。


  试点个体工商户营改增后,地税部门按期扣税时将相应自动核减扣款额,不需单独到地税部门办理定税调整手续。


  (三)对于目前在地税部门是正常经营状态,国税部门是非正常、注销状态的试点纳税人,如果仍在正常经营,需及时到国税部门办理解除非正常状态或者重新税务登记。试点纳税人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登记管理状态。


  (四)提请纳税人结合自身原有税务登记情况,合理安排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税银协议签订、国地税发票及税控装置交旧领新事宜。其他营改增业务衔接事宜待上级部门明确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及时向纳税人发布通知或通告,请通过青岛国税、青岛地税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关注最新的消息通知。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分送:各区、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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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