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改财信字[2020]469号 大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2020-08-13
文号:大发改财信字[2020]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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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出台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相关政策的通知》(发改电[2020]92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辽发改财金[2020]331号)精神,统筹推进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宣传、落实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中介、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各级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退还已缴纳租金、减免当期租金或延长租期等方式,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分期收取房屋租金,或者延长房屋租期,减轻其负担。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三)已享受市财政帮扶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资金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结合实际情况,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等成本性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在不违反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非国有房屋给予适当帮扶。


  (四)对于为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1个月以上(含1个月)租金的出租人,减半征收本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免除租金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出租人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本项优惠政策,并将出租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减免租金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继续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2020年12月31日前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贷款额30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贷款额20万元、期限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相应贴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发展局等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七)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广适用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新产品、新业务,拓展抵质押担保方式,优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


  (八)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相关主体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收罚息。


  (九)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针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信用贷款产品,提高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的发放效率,支持更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十)金融机构要用好企业外部增信资源,切实化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要依据担保机构市场公认度,采取差异化授信政策,充分发挥优质担保机构作用,要积极探索“担保+保险+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既有利于降低风险,又有利于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十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十二)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本方案中所提小微企业可登录“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网址http://xwqy.lngs.gov.cn)查询,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本实施方案各项政策由政策具体执行部门负责解释。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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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