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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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及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为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以下简称“减征”),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二)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三)减征期限。2020年2月至4月,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实施减征,期限为3个月。


  (四)申报缴费。减征期间,减征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全额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已正常申报并足额缴费企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退费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锦州市财政局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业务的通知》(锦税发[2019]108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五)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征缴工作及时传递相关信息;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所需资金。


  (二)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通过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解决,保持2021年基金收入预算平稳增长,确保医保待遇及时支付。


  (三)要进一步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医保经办机构精准掌握基金运行情况,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优化经办流程,压缩各环节办结时限,从速从快做好减征期经办工作,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知晓率,确保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减轻企业负担,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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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