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7-14
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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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 第六条“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小微型企业是指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二、本公告所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小微型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发生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10%(含)。


  本公告所称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小微型企业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被税务稽查部门定性有偷税行为的,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小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鼓励类、限制类产业暂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执行,并随之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税合计金额不得大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的余额或者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额的绝对值数额。


  五、申请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提出减免税申请。


  申请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补充申报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其减免税申请。


  六、申请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等相关资料:


  1.证明纳税人困难、营业收入情况、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等相关报表资料;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证明材料或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社会公益事业情况声明;


  3.发生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4.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未被税务稽查部门定性有偷税行为的情况声明;


  5.证明纳税人所从事行业的资料;


  6.证明纳税人从业人数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社保局核准的缴费人员名单、劳务公司派遣合同及其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从业人数是指期末从业人数,没有期末从业人数的,以全年平均人数为准)。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审查、核实后,报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准。


  八、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九、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未被税务稽查部门定性有偷税行为的情况声明


  2.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社会公益事业情况声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本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本公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为依据制定的。


  二、公告的内容都有什么?


  公告的内容包括制定公告的依据、优惠政策的界定标准 、申请时限、报送资料、受理机关、公告施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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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