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涉税事宜办税指南》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4-11
文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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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便于试点纳税人顺利完成营改增过渡,现将试点纳税人需办理的营改增涉税事宜及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范围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营改增涉税事宜(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附后)。


  主管国税机关为原主管地税机关对应的国税机关。


  三、携带及填报资料


  1.携带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3)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需在国税机关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签署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纳税人携带)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发票专用章印模(需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或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携带)


  2.填报资料


  依据本通知“四、办理涉税事项”的要求填报相关资料。纳税人也可以事前填写相应表单,表单可以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办理涉税事项


  1.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及补录


  试点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前往指定办税地点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及补录。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登记表》或《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一照一码纳税人适用)等资料,由纳税人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纳税人认为税务登记信息不准确的,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或《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一照一码纳税人适用)及税务登记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税(费)种认定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报的行业和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纳税人税(费)种登记信息,打印《税种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税。


  3.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未在国税机关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的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打印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确认盖章后,交税务机关存档。


  纳税人也可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填写并盖章后提交税务机关。


  4.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未在国税机关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试点纳税人,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对税务机关打印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确认盖章后,交税务机关存档。


  纳税人也可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填写并盖章后提交税务机关。


  5.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签署


  纳税人需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电子缴税的,在完成税(费)种认定,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后,填写《电子申报(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在税务人员的辅导下,签署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网上申报、电子缴税功能。


  原已签署过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


  6.扣缴义务人登记


  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需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


  7.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 第6号)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的纳税人,需在税务机关打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上盖章确认,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试点纳税人,应填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8. 发票使用


  (1)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结存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发票不再使用,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即日起可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填报《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事宜,并于2016年5月1日起对外开具。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领取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可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发票使用期满后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需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应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防伪税控设备领用


  需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的试点纳税人,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相关手续。


  9.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从事娱乐业等行业,按照规定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应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场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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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