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在海域所在地还是企业机构所在地交增值税?
发文时间:2021-01-08
来源: 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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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企业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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