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20]31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6
文号:鄂人社发[2020]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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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帮扶措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今年以来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含)以上;


  (二)今年2月以来,能够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全体职工发放工资(或停工停产期间发放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三)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2020年1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减少幅度不超过5.5%计算;


  (四)2020年1月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五)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当月不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三、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四、缓缴处理


  (一)缓缴期间,正常申报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滞纳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二)享受免征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单位,原则上不缓缴。如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三)单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相应的三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可实行“退(转)一补一”,由单位及职工个人一次性缴纳该职工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五)缓缴期满次月,单位应一次性缴纳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在同一地参保的单位,若经批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执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必另行申请。


  五、缓缴批准权限


  (一)缓缴申请经参保地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参保地人社部门可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二)各地批准缓缴情况,定期向省人社厅备案。


  六、缓缴办理程序


  (一)单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提供或填写以下资料: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表(内附承诺书);


  2.单位财务报表,主要是单位资产负债表或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3.今年2月以来单位发放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的财务凭证。


  (二)受理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发现不符合缓缴条件第(一)(二)条的,向单位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其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第(一)(二)条的,予以受理。


  (三)受理缓缴申请后,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查询核实以下情况:


  1.单位2020年1月是否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提出缓缴申请当月、2020年1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据以计算缴费人数减少幅度;


  3.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四)受理缓缴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缓缴的意见。不予批准的,应向单位说明理由。


  (五)被批准缓缴后2个工作日内,单位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还款协议书》,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六)缓缴批准后由负责审批的人社部门在一个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缓缴企业名单及缓缴期。


  七、有关要求


  (一)优化政务服务。大力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对于参保单位的缓缴申请,各地要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统一受理、及时分办、限时办结、按时反馈,为困难企业办理缓缴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二)注重工作协调。各地人社部门政务服务工作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行政与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办理缓缴业务。


  (三)做好报备工作。各地人社部门要做好缓缴台账记录,今年8月至明年1月的每月第5个工作日,各地将上月批准缓缴情况报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汇总后报省厅。


  (四)加强诚信建设。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查实使用虚假数据、资料等骗取缓缴资格的,取消缓缴资格,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关于缓缴的规定按本通知调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复工复产,国务院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免、减、缓”政策组合拳。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主要内容:


  缓缴对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险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缓缴条件:申请需单位同时满足5个条件:


  1.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含)以上。


  2.今年2月以来向全体职工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停工停产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企业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当月企保缴费人数与2020年1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来计算。


  4.今年1月份正常缴费。


  5.不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缓缴享受的政策优惠:


  1.缓缴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企保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2.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缓缴期间允许“退(转)一补一”,即对于到龄或需要转移的职工,缴齐该职工的社保费后,享受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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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