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1-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十堰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按月或按季收入总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以收入总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0.8%,其他行业1.4%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image.png

三、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未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应税所得,未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出租房屋收入(不含增值税)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房改房取得应税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2018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精神,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税负,释放改革红利。同时,规范经营所得、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按月或按季收入总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月或按季收入总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以收入总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确定了核定征收率、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核定征收率执行标准:制造业、批发零售业0.8%,其他行业1.4%。


  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制造业、批发零售业5%,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7%,住宿业、餐饮业10%,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


  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明确我市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管理


  1.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放管服”的要求,“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或纳税人自行申报。


  2.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未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应税所得,未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出租房屋收入(不含增值税)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房改房取得应税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4%附征个人所得税。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