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税发[2019]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08
文号:鄂税发[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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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制定了《全省税务系统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8日



全省税务系统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税降费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2019年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在全省税务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以实施减税降费为主线,以深化税收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抓手,通过减税降费、提速增效、整合升级、协同共治,推出更具成效的便民办税措施,切实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真正让纳税人和缴费人受益,充分展示新时代下新税务新作为,开创携手共进的新局面,进一步打造特色鲜明的湖北税务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的基础上,与我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行动方案》既定的2019年任务清单对接,同向发力、同步前行,全年共推出4类13项64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其中:税务总局推出措施52条,我省创新措施12条),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各项措施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和责任时限,细化工作步骤和落实措施(见附件)。在时间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围绕服务税收中心工作,统筹规划,梯次推进,层层落实。在行动内容上,针对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所需所急所盼,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重有感,分类分级开展推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三、行动内容


  (一)大力减税降费,彰显利民惠民新作为


  1.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


  (1)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


  (2)做好与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的工作对接。


  (3)落实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4)落实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落实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


  (6)落实省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落实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8)落实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


  (9)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工作,以减免税政策效应、优化营商环境措施、重点行业、重大发展战略、区域比较、新旧动能转换为重点开展分析,实现税收经济分析高端定制和精准发力。


  (10)推进“个税改革惠民众,改革红包我会领”等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11)按照税务总局分阶段明确的个人所得税宣传口径,紧扣时间节点,确保宣传引导步调一致,并依托地方权威媒体,帮助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方便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


  (12)多层级多部门联动开展千户集团减税降费订单式和点餐式系列服务。


  2.切实精简涉税资料。


  (13)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落实第一批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任务,按税务总局部署在3月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14)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


  (15)落实取消《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6)探索电子签章、电子资料在税收领域的应用和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


  3.切实优化发票办理。


  (17)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为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


  (18)落实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9)落实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20)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


  (21)落实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2)根据税务总局优化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向纳税人推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的同时,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共享共用。


  (23)结合纳税人信用等级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最高限额和领用发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简化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


  4.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


  (24)围绕纳税人关注热点和投诉反映突出问题,2019年上半年部署总局开展的全国纳税人需求调查,拓展征纳沟通渠道,增进征纳理解互信,有效减少因政策理解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纳税服务投诉。


  (25)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问责机制。


  (二)全力提速增效,打造快捷便利新速度


  5.提速优化流程。


  (26)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27)推行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办理。


  (28)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


  (29)根据税务总局优化后的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将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海关缴款书纳入选择确认范围。


  (30)根据税务总局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审批后的要求落实。


  (31)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


  (32)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升级税企沟通方式,建立税务机关大企业联络员制度,为有需要的千户集团指定联络员,提供一对一的纳税服务。


  (33)加强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政策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跨区域、跨税种复杂涉税事项的处理。


  (34)选择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完善、遵从意愿强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类协议并加强跟踪服务。


  (35)简化税收业务事项。


  (36)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


  6.提速纳税申报。


  (37)落实税务总局完善后的信息系统,研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填申报,实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主动预填相关申报信息并由纳税人确认的功能。


  7.提速税费缴纳。


  (38)推动自然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相关非税收入,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税费服务。


  (39)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自然人办理缴纳税费提供便利。


  (40)实现以网签方式办理“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事项。


8.提速退税办理。


  (41)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


  (42)推广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


  (43)优化其他退税办理,推动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着力整合升级,搭建稳定高效平台


  9.改善“线上”服务渠道。


  (44)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


  (45)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相关应用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46)建设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平台。


  (47)组织开展对涉税应用系统供应商和运维服务商运维服务工作评价,引导涉税应用系统运维服务商提升运维服务能力。


  (48)依托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完善平台功能,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智能化、个性化纳税服务体验。


  (49)落实税务总局优化后的个人所得税办税软件在线填报、数据校验、提示提醒等功能,提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修正,减少填报错误。


  (50)在武汉试点搭建“外籍个人税收服务管理系统”,形成集政策服务、第三方数据整合、分析提取、风险推送等为一体的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待时机成熟推广全省。


  10.改善“线下”服务渠道。


  (51)持续推进“一门办”,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税费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


  (52)推广“预约办”。


  (53)推行“就近办”。


  (四)合力协同共治,开创携手共进新局面


  11.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


  (54)深化“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机制,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通。


  (55)扩大合作银行范围,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12.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


  (56)强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积极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整合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业务流程,推动实施跨部门业务联办。


  (57)落实税务总局扩大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试点范围。


  (58)落实税务总局建立车船税全国税务直征数据库并与保险部门数据共享工作。


  (59)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清税结果数据互联共享。


  (60)公开税收权责清单。


  13.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


  (61)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事项的推进,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62)充分发挥税收共治效能。


  (63)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实施信用评价与信用积分管理,加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力度。


  (64)整治和防范“黑中介”“中介黑”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一季度制定2019年“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责任单位、落实举措和时间进度安排。召开全省“春风行动”启动工作视频会议。


  (二)二季度实施“春风行动”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平台和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活动,加强“春风行动”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三季度开展“春风行动”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对行动开展的实际效果进行“回头看”,确保各项措施真正取得实效。


  (四)四季度认真总结“春风行动”开展成效,汇总各地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梳理出其中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五、行动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机构改革的新起点上,结合新税务的机构设置,及时调整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前指挥、纳税服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根据实际细化本地的实施方案,制定一套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清晰、具体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按时间节点,岗责到人。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二)密切协作,扎实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要发挥好“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特别是统筹推动作用,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各牵头单位要负起主体责任,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根据任务分工确定的时间节点提前谋划,把各项措施抓准抓实抓细;各参与单位要负起配合责任,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密切协作,协助牵头单位做好各项工作。


  (三)同向发力,统筹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2019年“春风行动”部署的64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任务清单的关联性、协同性,同向发力,统筹安排部署、统筹组织实施、统筹指导落实。要将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指导,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便民办税新举措,为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筑牢坚实的基础。


  (四)突出特色,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广泛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动开展,继续通过大走访、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让纳税人和缴费人全面了解便民办税的各项举措,了解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取得的成效;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平台和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活动,加强便民服务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税务系统开展“春风行动”的社会认同度。


  (五)总结提升,确保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春风行动”为抓手,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梳理历次“春风行动”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推出便利化办税服务举措的落实情况,看工作目标是否实现,看具体措施是否到位,看突出问题是否解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强化督导,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开展情况的日常检查、督导、跟踪和考核;各牵头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跟踪工作推进,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为促进各地工作创新,加强工作交流互鉴,各地要将有特色、有亮点的工作举措以信息的形式报省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和各市州税务局按季(季度终了5日内)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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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