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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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154个事项实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类28个事项,具体包括:临时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变更登记、工商信息变更确认、建筑业项目登记、不动产项目登记、房屋情况登记、土地情况登记、车船情况登记、变更建筑业项目登记、变更不动产项目登记、房屋情况变更登记、土地情况变更登记、车船情况变更登记、注销建筑业项目登记、注销不动产项目登记、房屋情况注销登记、土地情况注销登记、车船情况注销登记、跨区税源登记、自然人信息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二、税务认定类14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汇总缴纳消费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方式备案、简并征期认定、简并征期取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非居民企业认定、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


  三、发票办理类16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发票核定、普通发票核定、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普通发票核定调整、发票发放、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发票真伪鉴别、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四、申报纳税类65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小汽车消费税申报、电池消费税申报、涂料消费税申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其他类消费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A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B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12万)、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A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B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汇总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申报、资源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预征)、房产税申报、车船税申报、印花税申报、耕地占用税申报、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免退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申报错误更正、申报作废、简易申报、打印纳税证明单、打印免税证明单、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一般征收开票及滞纳金(加罚款、利息)开票、简易申报开票、预缴税费开票、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凭证转开。


  五、优惠办理类16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消费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房产税优惠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资源税优惠备案、契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六、证明办理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税收完税证明开具。


  七、预约办理类10个事项,具体包括: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续签、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


  八、宣传咨询类2个事项,具体包括: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


  九、省内通办可采取网上通办和办税服务厅通办两种方式进行办理。网上通办通过CA登录湖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通办可就近到全省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通办业务事项及对应的办理方式见附件。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试行省内通办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省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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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