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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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文件要求”修改为“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


   二、将“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10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修改为“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07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三、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税务登记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修改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四、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税务登记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删除,新增“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事项。


   五、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税务认定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删除,税务认定类事项修改为16项。


   六、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申报纳税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修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新增“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申报纳税类事项修改为30项。


   七、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预约办理类“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删除,“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修改为发票办理类,发票办理类事项修改为15项,预约办理类事项修改为16项。


   八、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税务登记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修改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九、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税务登记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删除,新增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事项。


   十、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税务认定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删除。


   十一、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申报纳税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修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新增“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事项。


   十二、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预约办理类“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删除, “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修改为发票办理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9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2016年4月6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公告》修正)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4月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全省国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或者选择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07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具体如下:


   1.税务登记类6项事项,具体包括:扣缴义务人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2.税务认定类16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包括11项)、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


   3.发票办理类15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发票核定、普通发票核定、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普通发票核定调整、发票发放、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发票真伪鉴别、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4.申报纳税类30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小汽车消费税申报、电池消费税申报、涂料消费税申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其他类消费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5.优惠办理类120项事项,具体包括:相关优惠备案117项(其中增值税优惠备案59项、消费税优惠备案7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51项)、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6.证明办理类2项事项,具体包括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7.预约办理类16项事项,具体包括: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纳税人跨县(区)迁出、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续签、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8.宣传咨询类2项事项,具体包括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


   具体通办业务事项及对应的办理方式见附件1。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


   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网上办理


   1.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可通过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包括网上申报系统、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销售发票系统、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工会经费代征系统)、移动办税平台、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货运发票开票子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分别办理。


   2.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以下手续:


   (1)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CA(包括金税盘、税控盘)的领用手续。


   (2)通过移动办税平台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需下载“湖北国税移动办税平台”APP,申请开通纳税人端,取得验证码并开通移动办税功能。


   (3)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货运发票开票子系统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设备发行手续。


   (4)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纳税申报业务的,如需缴纳税款,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除网上办理外,纳税人也可选择全省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或者辅导纳税人自助办理。


   纳税人选择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纳税申报业务的,如需缴纳税款,也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三、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中,涉及到领取有关证明、税务文书等事项的,可以在网上自行打印,也可申请主管国税机关邮寄,或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涉及到发票、税务证件等实物领取的,可申请主管国税机关邮寄,也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的,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实时查询办理状态;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的,可向全省任何一个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查询办理状态,办税服务厅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查询,并告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相应纸质资料并进行扫描或拍照,将其电子影像作为电子附件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提交,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办理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由接收资料的国税机关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纳税人通过省内通办办理预约办理类事项的,应通过网上或者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凭预约单及相关纸质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七、纳税人存在欠税、未申报、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或者是非正常户的,不纳入涉税事项省内通办,应回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完上述情形后,可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2.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名称及其地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近期发布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涉税事项办理效率,我省对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功能进行优化调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作了12处修改,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税务认定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删除,税务认定类事项修改为16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


  2.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申报纳税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修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新增“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申报纳税类事项修改为30项。


  湖北省网上办税服务厅新增了定期定额户申报和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功能,纳税人可以登录湖北省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申报缴税业务。


  3.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预约办理类“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删除,“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修改为发票办理类,发票办理类事项修改为15项,预约办理类事项修改为16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此外,湖北省网上办税服务厅对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功能进行了优化,“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等四个事项由预约办理变为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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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