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评协[2020]13号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8
文号:浙评协[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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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宁波不发),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任职资格管理,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效能,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等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的现状,经研究决定,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主要采取委托各市注协属地检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省执业资产评估师。


  年检期间,已在原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转出但尚未在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正式办理转所手续的资产评估师,应在原资产评估机构参加年检。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八)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检查的情形


  (一)截止2019年12月31日自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的;


  (二)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资产评估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六)资产评估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20年度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


  (七)所在资产评估机构重大内部矛盾尚未处理完毕的;


  (八)未按规定完成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


  (九)其他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的情形。


  四、检查时间与地点


  在疫情防控期间,今年的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将按属地原则,全部委托各市注协就近进行检查。


  为了大力推动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坚持以党建促业务、以业务强党建,有效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经研究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杭州市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行业联合党委的原省评协直管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划转到杭州市注协管理。


  各市注协最迟于6月3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将《2020年度通过年检资产评估师名单》(附件1)连同《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2020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附件3)和《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核查表》(附件4)上报省评协。具体检查时间与检查地点,由各市注协另行通知。


  五、检查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与申报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检查前,应当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资产评估师人员信息与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2.是否存在兼职挂名、资产评估师已辞职但未办理转所或注销登记手续等情形;


  3.是否能够确保省评协实地抽查时随时出具所有资产评估师劳动合同、五险一金缴纳、人事档案存放、工资等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检查时,按照下列顺序提供材料:


  1.《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资产评估师本人在“资产评估师签名”处签字。


  2.《2020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未专职执业、已辞职并离开行业等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同时报送《注销登记申请表》(资产评估师本人签字,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3.资产评估师人员信息与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省评协、市注协就近检查和实地抽查


  各市注协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1.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人员和资源,及时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参加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在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2020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协助省评协实地抽查。对2019年新设立的、受到行业惩戒、有投诉举报的评估机构和需要重点检查的资产评估师,应进行重点实地核查,并填写《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核查表》。


  (三)省评协公告与报备


  省评协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年检情况上报中评协确认,并通过中评协网站、省评协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


  年检信息将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行业管理平台”系统中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中体现。


  (四)资产评估师打印使用《登记卡》


  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登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打印《登记卡》并使用。年检公告后,资产评估机构所出的资产评估报告需附有2020年年检通过标识的登记卡。


  《登记卡》是资产评估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明。


  联系电话: 0571-85179671(省评协资产评估部)


  附件:


  1.2020年度通过年检资产评估师名单


  2.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3.2020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


  4.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核查表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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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