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19]1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06
文号:浙财会[2019]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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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服务、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8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会计师事务所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以法人身份在线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也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办理。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于4月7日前完成报备工作。请会计师事务所按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报备过程中,应认真对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自查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如存在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先整改再报备,否则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专门人员保质保量做好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应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一)为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好《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浙财办发[2019]10号)“3月底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时间从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的要求,自2019年开始,省财政厅授权各市财政局自收到真实、完整的报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对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确保辖区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要确保在收到真实、完整的报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的审核。


  年度报备材料审核应重点关注:(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的材料是否完整;(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尤其是合伙人(股东)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3)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本地区是否存在“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5)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时整改。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联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4月底前将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信息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同时,要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现状分析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5月12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行业现状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数量、规模分布以及业务收入情况;


  2.本地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浙财会[2018]4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8]45号)有关情况;


  3.对我省持续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理“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四、联系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系统设置、密码维护咨询联系人:郑书剑


  联系电话:0571-87057622。


  2.报备业务工作咨询联系电话:


  杭州市 0571-87896610 宁波市 0574-87188021


  温州市 0577-88598523 嘉兴市 0573-82085446


  湖州市 0572-2150071 绍兴市 0575-88126802


  金华市 0579-82468732、82882612


  衢州市 0570-3055210 舟山市0580-2282601


  台州市 0576-88209961 丽水市0578-2669239


  省财政厅 0571-87058439


  为确保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目标,3-4月份省财政厅将赴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上门集中辅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审核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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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